公安部近日印發新版《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要求公安機關主動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對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執法信息,主動向特定對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詢服務。
新規明確,公安機關應主動向社會公開與執法相關的便民服務措施;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信息;承擔對外執法任務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名稱及其職責權限;窗口單位的辦公地址、工作時間、聯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號;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的方式、區域、起止時間等信息。
此外,還應主動向社會公開公安機關的職責權限,人民警察的權利義務、紀律要求和職業道德規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刑事、行政、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等案件的受理范圍、受理部門及其聯系方式、申請條件及要求、辦理程序及期限和對外法律文書式樣,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其他執法信息。
根據新規,公安機關還應開展行政許可、登記、備案等行政管理事項的網上辦理。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申請人應當到現場辦理的事項或者環節外,公安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到現場辦理。
公安機關應建互聯網政府公開平臺,統一公開本機關執法信息;完善互聯網政府網站辦事服務功能,統一提供本機關網上辦事服務。
除有特殊規定外,公安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應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向特定對象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應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眾需要即時知曉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的信息,應即時公開;轄區治安狀況、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和安全防范預警等信息,可定期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公安機關或者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公安機關應將執法公開情況納入執法質量考評和績效考核范圍,建立完善獎懲機制。
新修訂《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將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8日印發的《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將同時廢止。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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