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海南省政府辦公廳對外公布《海南郵輪港口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航線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明確自今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海南郵輪港口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航線試點。
《辦法》所稱海上游航線是指從海口、三亞郵輪港出發,在經批準的水域范圍內航行,并返回始發港口,期間不再停靠其他港口的航線。
《辦法》規定,在五星紅旗郵輪投入運營前,中資方便旗郵輪運輸經營人申請開展海上游航線試點業務的,應符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且中資(內地資本)出資比例不低于51%;投入開展海上游航線試點業務的方便旗郵輪(擁有或者光租)適航、船齡不超過30年,且符合國家和海南省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的要求;擬停靠的碼頭符合港口總體規劃,設施符合客運有關技術標準,按規定履行竣工驗收手續,并取得港口經營許可等三項條件。
根據《辦法》,郵輪運輸企業及郵輪未經批準不得開展海上游航線業務。運輸經營人提出運營航線方案申請或變更運營航線方案的,應提前2個月向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及運營航線方案等材料。運輸經營人停開航線的,應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應自行為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辦法》明確,海南開展海上游航線試點實施郵輪船票制度并建立“熔斷”機制。一旦試點郵輪發生聚集性疫情、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情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立即責令試點郵輪運輸經營人停止運營、實施整改,并暫停該試點郵輪運輸經營人及郵輪一定時期海上游航線的運營。
(新媒體責編:xmtq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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