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法發布了公交車司乘沖突引發刑事案件分析的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報告顯示,超半數案件有乘客攻擊司機的行為,更有近三成乘客出現搶奪車輛操縱裝置的情況,而糾紛起因多為車費、上下車地點等小事。超五成案件發生在車輛行駛過程中,46.40%的案件有“緊急停車”情形。面對糾紛,約三成案件的司機選擇避讓,僅約一成案件有其他乘客出面制止司乘沖突的情形。
新一線城市增長趨勢明顯
據統計,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的公交車司乘沖突刑事案件共計223件。2017年較2016年增長4.8%。各年案件量約占全國一審審結刑事案件的萬分之一。
涉案罪名集中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傷害罪,合計占比近七成。在公交車司乘沖突刑事案件中,案件量占比排名前六的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交通肇事罪,盜竊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占比為39.01%,故意傷害罪占比為30.04%。
報告稱,案件城市分布呈現兩極化特點,一線和二、三、四線城市案件量下降趨勢明顯,新一線和五、六線及以下城市增長趨勢明顯。在公交車司乘糾紛刑事案件中,按照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分類,案件量占比為:一線城市(9.87%),新一線城市(21.08%),二線城市(14.35%),三線城市(9.42%),四線城市(8.97%),五線城市(8.97%),六線城市及以下(27.35%)。
超五成發生在車輛行駛中
超五成案件發生在車輛行駛過程中,46.40%的案件有“緊急停車”情形。公交車司乘沖突刑事案件中,88.79%的案件發生在運營過程中,54.51%的案件發生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在公交車行駛中司乘沖突刑事案件部分,46.40%的案件公交車司機主動采取了“緊急停車”措施應對沖突。
近四成案件有人員傷亡的情況,其中,死亡人數占傷亡人數的19.61%。超半數案件有乘客攻擊司機的行為,更有近三成乘客出現搶奪車輛操縱裝置的情況。
案件被告中,近七成為乘客,約二成為公交司機。其中,乘客占比69.96%,司機占比22.87%,第三方占比7.17%。乘客犯罪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主,占比55.77%,司機犯罪以故意傷害罪居多,占比為56.86%。50.54%的案件受害人為司機。
超七成發生在路口高速等危險環境下
報告顯示,面對糾紛,約三成案件的司機選擇了避讓,僅約一成案件有其他乘客出面制止司乘沖突的情形。公交車行駛中的司乘沖突刑事案件,司機在糾紛中的各類舉動及占比分別為:避讓或防御(27.36%),僅停車(19.81%),與乘客口角(15.09%),主動或還手攻擊乘客(10.38%),報警(7.55%),其他(19.81%)。此外,13.04%的案件中,判決書中明確提及有其他乘客出面制止沖突。
超七成案件發生在市內道路、路口、大橋、盤山路、高速等危險環境下。糾紛地點及占比分別為:市內普通道路(48.11%),車站附近(19.81%),路口附近(11.32%),大橋或盤山路(8.49%),郊區道路(6.60%),高速(5.66%)。38.68%的案件中有人員傷亡的情況。在有傷亡的案件中,各類傷勢人數及占比分別為:死亡(19.61%),重傷(3.92%),輕傷(35.29%),輕微傷(41.18%)。
八成案件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超五成案件出現車輛撞擊其他車輛、行人、道旁物體或劇烈搖晃等危險情況,僅20%的案件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公交車行駛中的司乘沖突刑事案件,糾紛結果及占比分別為:公交車撞擊道旁靜物(33.96%),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19.81%),司機受傷(11.32%),乘客受傷(11.32%),公交車撞擊行駛車輛或行人(8.49%),車輛劇烈搖晃等危險運行姿態(7.55%),財物損失(2.83%)。
約六成案件發生在13時后和21時前;90.57%的判決為有期徒刑,超八成被告人刑期在一年至五年。判決結果及占比分別為:有期徒刑(90.57%),拘役(3.77%),僅罰金(1.89%),免予刑事處罰(1.89%),無罪(0.94%),其他(0.94%)。有期徒刑刑期及占比分別為:一年以下(8.42%),一年至三年(38.95%),三年至五年(47.37%),五年至十年(4.21%),十年以上(1.05%)。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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