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4月25日傍晚,陳某騎電動車回家時,被一根突然掉落的電線絆倒,摔倒在馬路中間。恰巧,劉某駕駛小車駛來,由于采取措施不及,將陳某碾傷。事后,陳某被送往醫院救治,花費醫療費5萬余元。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屬于意外事故。事后查明,掉落的電線系通信公司的線路。通信公司與劉某均以意外事故為由拒絕賠償陳某醫療費等損失。
【分歧】
本案中,事故被交警部門認定為意外事故,陳某的損害應由誰賠償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事故被認定意外事故,即雙方對該起交通事故均無責任,因此劉某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通信公司的電纜掉落是造成陳某摔倒的直接原因,因此,通信公司應賠償陳某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起事故認定為意外事故僅是指在事故中不負責任,但這并不能免除劉某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陳某的損失應由劉某及通信公司共同賠償。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交通意外事故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因此,交通意外事故也屬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知,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只有一種,即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機動車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責。本案中,陳某被電纜絆倒后,被劉某所駕小車碾傷,造成傷害并非其故意。劉某采取措施不及未能避免事故發生,根據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陳某的損害應由誰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案中,通信公司對其所有的電纜負有日常管理和維護的職責,但其疏于管理、維護,致使電纜掉落絆倒行人,存在過錯。同時,通信公司不能證明陳某存在過錯,也不能證明自己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電纜掉落,因此,對陳某的損害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陳某在同一時間地點遭受兩次傷害,兩個侵權行為各自對加害部分無法區分,并結合為一個共同的加害行為對陳某產生了損害,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具有致損害結果發生的關聯性,構成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因此,通信公司與劉某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對陳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媒體責編:wb001)
聲明:
1、凡本網注明“人民交通雜志”/人民交通網,所有自采新聞(含圖片),如需授權轉載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
2、部分內容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電話: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時值班手機:17801261553 商務合作:010-67683008轉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雜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復制必究 百度統計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6號A座四層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號: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顧問:北京京師(蘭州)律師事務所 李大偉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130064號 京ICP備18014261號-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65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