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江蘇檢察、公安機關就昆山“反殺案”做出結論:持刀砍人反被砍致死的“寶馬男”劉海龍有錯在先,“騎車男”于海明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個結果維護正義,順應民意,得到社會各界肯定。2日,有揚子晚報讀者提出新問題:該案中于海明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但也被砍傷,能否向對方索取人身傷害賠償?還有網友提出:“寶馬男”已被砍死,能否向“騎車男”提出民事索賠?揚子晚報記者為此采訪了法律界人士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李建明教授和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蔡慶濤律師。
◎聲音一
于海明被打傷,具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兩位專家表示,在該案中,于海明行使正當防衛權利被打傷,造成不少損失,也是受害人,從理論上講,他具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從昆山警方披露的案件細節來看,首先,在本案中于海明被劉海龍毆打致傷,于海明在刑事案件中屬正當防衛權人,在民事案件中是被侵權人。其次,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案件通報“于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劉海龍毆打于海明的行為,構成對后者健康權的侵犯。也就是說,于海明行使正當防衛權利受到人身損害,當然有權提出賠償請求。
這里要注意三個問題:一、劉海龍在毆打于海明時處于醉酒狀態,完全不影響其依法應當對于海明承擔侵權責任。二、劉海龍在本案中已經身亡,作為民事主體身份雖已滅失,但如果劉海龍有遺產,于海明有權向其繼承人請求在其繼承份額內對自己承擔賠償責任。三、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于海明可向賠償義務人主張如下項目的賠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綜上,于海明是在行使個人正當防衛權利時,人身權利受到侵害,理論上完全可以有權提出賠償請求。
◎聲音二
“寶馬男”一方可否向“騎車男”索賠?法律規定:不能!
還有網友提出,在該案中,過錯在先的“寶馬男”劉海龍最終被捅砍身亡,也有人身損害,能否向于海明提出民事侵權索賠?
對此,兩位專家指出,這個結果應該是“劉海龍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所以不能向對方索賠。《侵權責任法》第30條明確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只有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即防衛過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防衛人才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在本案中,于海明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因此,即便“寶馬男”劉海龍的家人提出了民事索賠,“騎車男”于海明依法也不需要進行民事賠償。否則,就是對正當防衛的否定了。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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