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下發《適航審定培訓管理程序》,規范了適航審定相關人員的培訓要求和管理辦法,包括適航審定人員和適航審定法規提出要求的企業適航人員,為授權培訓機構、培訓教員、培訓課程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指南。
1.總則
1.1 目的
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以下簡稱適航司)通過本管理程序的制定規范了適航審定相關人員的培訓要求和管理辦法,使其具備承擔適航審定相關業務職責所需的知識和技能,促進適航審定系統人員素質和工作能力的提高。同時,本管理程序也為授權培訓機構、培訓教員、培訓課程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指南。
本管理程序規定了適航審定相關人員的最低培訓要求,其他相關適航審定管理程序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明確具體的培訓要求,但不應與本程序的要求相沖突。
1.2 依據
本管理程序依據以下文件制定:
《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CCAR-18)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
《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適航管理規定》(CCAR-53)
《民用航空油料適航管理規定》(CCAR-55)
《民用航空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CCAR-183)
1.3 撤銷
本程序生效后,以下文件被撤銷:
《適航審定人員培訓管理程序》(AP-00-AA-2014-01R4,2014年11月18日生效)
《航空工程師、試飛員和項目支援專業人員培訓大綱》(AP-21-AA-2012-35,2012年4月5日生效)
《適航培訓課程目錄》(AC-00-AA-2012-02R2,2013年1月1日生效)
1.4 適用范圍
本管理程序適用于適航審定相關人員,包括適航審定人員和適航審定法規提出要求的企業適航人員,適航審定人員和企業適航人員的定義見本管理程序1.4節。
1.5 定義
(1)適航審定人員:是指《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
(CCAR-18)中的安全監管類航空器適航監管專業監察員(以下簡稱適航監察員)、適航審定中心審查員(以下簡稱適航審查員)以及《民用航空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CCAR-183)中的委任代表、委任單位代表委任工作組組長和委任工作組成員(以下簡稱適航委任代表)。
(2)局方人員:是指適航審定人員中的適航監察員和適航審查員。
(3)企業適航人員:是指適航審定規章中規定的企業管理人員和其他有要求的人員。
(4)適航審定部門:指適航司、各民航地區管理局適航審定處/新疆管理局適航處(以下簡稱審定處)和生產監督處/辦公室、各適航審定中心。
(5)適航審定審查組長:是指由適航審定部門指派,負責組織適航審定項目的審查工作和審查組管理的局方人員。
(6)授權適航培訓機構:指經適航司授權的負責適航審定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
(7)適航培訓專業委員會:是指適航司設立適航培訓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培訓專業委員會),培訓專業委員會下設培訓管理辦公室進行日常培訓管理工作。培訓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名,成員若干名。主任由適航司領導擔任,成員由培訓專業委員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指定,成員來自適航司、培訓管理辦公室、各授權培訓機構、各審定處和生產監督處/辦公室、各適航審定中心等單位。
(8)培訓證明:是指學員參加并通過培訓的證據,形式上一般是培訓證書,也可以是培訓記錄(如附錄一崗位實踐培訓記錄),如果是培訓記錄需要有評估信息和證明人簽字確認。
2.管理機構與職責
2.1 適航司
(1)負責設立培訓專業委員會;
(2)負責制定適航審定培訓管理程序和培訓大綱;
(3)負責發布適航審定年度培訓計劃;
(4)負責監督適航審定系統培訓考核情況;
(5)負責授權培訓機構;
(6)負責發布培訓教員清單;
(7)負責適航司適航監察員培訓檔案的管理;
(8)負責委任代表培訓管理;
(9)負責適航司管理的委任單位代表培訓管理。
2.2 培訓專業委員會
(1)負責培訓機構評審;
(2)負責培訓大綱的評審;
(3)負責培訓課程的評審;
(4)負責兼職教員的評審;
(5)負責培訓管理辦公室的日常管理。
2.3 培訓管理辦公室
(1)承擔適航審定培訓管理程序的修訂;
(2)承擔培訓機構的評審和年度審核;
(3)承擔培訓大綱的評審;
(4)承擔培訓課程的評審;
(5)承擔兼職教員的評審;
(6)支持適航培訓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維護;
(7)承擔適航司和培訓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地區管理局(審定處/生產監督處)
(1)負責本地區適航監察員的適航培訓管理;
(2)負責本地區授權的委任單位代表培訓管理;
(3)負責本地區適航監察員和授權的委任單位代表培訓信息上報工作。
2.5 適航審定中心
(1)負責本中心適航審查員的適航培訓管理;
(2)負責適航司授權的委任單位代表培訓管理;
(3)負責本中心適航審查員和授權的委任單位代表培訓信息上報工作。
2.6 培訓專員
各審定處、各生產監督處/辦公室、各審定中心、各授權培訓機構應在本單位內部指定一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培訓信息反饋、檔案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和核對、統計匯總等工作。該工作人員名單應報適航司備案。
3.培訓大綱
為了保證適航審定人員和企業適航人員能夠滿足崗位要求,適航司負責制定培訓大綱(見附件1《適航審定培訓大綱》)。培訓大綱規定了適航審定人員和企業適航人員應參加的培訓課程。
3.1 培訓大綱的評審與修訂
培訓專業委員會應每年組織評審專家對培訓大綱進行評審,評審專家來源包括國內外的適航審定系統、工業界、咨詢機構的專家。評審專家對培訓大綱的修改意見由培訓專員委員會提交給適航司,最終由適航司做出修訂決定并頒布執行。
3.2 培訓課程類型
(1)初始培訓和持續培訓
培訓課程根據崗位要求分為初始培訓課程和持續培訓課程。
初始培訓:是指適航審定人員和企業適航人員在上崗前為取得資格而接受的適航知識培訓。
持續培訓:是指適航審定人員和企業適航人員為持續保持上崗資格和完善工作技能而接受的適航知識更新培訓。
(2)理論培訓和崗位實踐培訓
培訓課程按培訓形式分為理論知識培訓和崗位實踐培訓(On Job Training,OJT)。
(3)必修課程、選修課程和視情必修課程
培訓課程按照不同人員類別的要求分為必修課程、選修課程和視情必修課程。
必修課程:是指為了滿足相關人員崗位職責要求所必須完成的培訓課程。
視情必修課程:是指根據相關人員的審查任務及專業分工所確定的必須完成的培訓課程。適航審定人員參加視情必修課程的具體要求一般在相關適航審定管理程序中予以規定。
選修課程:是指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自愿選擇的培訓課程。
3.3 局方人員的初始培訓
局方人員的初始培訓課程按照培訓內容分為三個層次:基礎培訓、專業培訓和程序專題培訓。
基礎培訓:使局方人員了解和熟悉適航審定相關的思想理念、基礎理論和法律法規要求。
專業培訓:使局方人員熟悉和掌握不同審定任務的審查要求、程序和方法。
程序專題培訓:是專業培訓課程的補充和支撐,使局方人員熟悉和掌握特定審定程序或審定專題的內容,程序專題培訓一般是選修課程。
3.4 適航委任代表的初始培訓
適航委任代表的初始培訓課程按照培訓內容分為三個層次:通用基礎培訓、專業基礎培訓和專業培訓。
通用基礎培訓:使適航委任代表樹立正確的工作態度,熟悉適航審定相關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法規要求。
專業基礎培訓:使適航委任代表熟悉所授權職責的基礎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專業培訓:使適航委任代表熟悉和掌握所授權職責領域的專業審定知識。
3.5 持續培訓
持續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知識更新培訓,主要指由于新的政策、規章程序、指導性材料的發布或特殊情況而舉辦的政策宣貫、技術交流和培訓。
(2)保證適航審定的標準化,盡管管理和技術要求未發生變化,為保證適航審定相關人員的工作標準化而需要重復培訓的內容。
適航司根據相關政策、法規、程序的修訂情況以及新技術的情況確定每年持續培訓的培訓內容。
4.培訓要求
4.1 培訓基本要求
適航審定人員和企業適航人員只有完成了培訓大綱規定的初始培訓課程并取得培訓證明后,方能承擔相應的工作崗位職責。
適航審定人員為持續滿足工作崗位要求,在完成初始培訓要求后每兩年至少參加1次持續培訓課程并取得培訓證書,且兩年期間參加培訓大綱要求的培訓課程總學時不低于40學時。
企業適航人員在完成初始培訓要求后應每兩年至少參加1次持續培訓課程并取得培訓證書,且兩年期間參加培訓大綱要求的培訓課程總學時不低于20學時。
4.2 培訓要求的應用
適航審定人員和企業適航人員的培訓要求和其工作崗位職責對應,為了使適航審定人員和企業適航人員始終滿足工作崗位的要求,在與適航審定業務相關的適航審定管理程序中均應根據審查工作的需要制定相關人員的培訓要求,包括對審查組組建的人員要求以及對申請人/持證人的人員培訓要求,確保本程序要求在實際審定工作中的貫徹落實。
5.培訓課程
5.1 培訓課程的開發和評審
培訓機構根據適航司確定的工作任務,依據培訓大綱的要求開發培訓課程和相關課件教材,開發完成后向培訓管理辦公室提交培訓課程評審申請。培訓專業委員會組織課程評審,確認滿足培訓大綱要求后,培訓機構才可實施培訓。
5.2 培訓課程的實施
各授權培訓機構按照培訓計劃實施培訓課程。
5.3 崗位實踐培訓(OJT)的實施方法
崗位實踐培訓是局方人員通過在實際或模擬適航審查項目學習專業知識、審查流程和方法。
(1)培訓內容
崗位實踐培訓內容一般包括兩個部分:
(a)審查流程和方法:通過實踐過程學習相關審定任務的流程和工作方法(包括工作表格的填寫要求)。
現場崗位實踐的內容至少包括日常審定工作涉及重要環節的崗位實踐,如審定計劃的評審、設計和符合性資料的審查、試驗的目擊等。對于審定任務周期長的項目(如型號審定過程),整體流程和工作方法的教學可以通過學習實際項目審查資料的方式來實施。
(b)專業知識。通過實踐過程學習相關審定任務的專業適航審定知識。專業培訓科目都應通過崗位實踐來實施,如結構審查員至少應評審結構設計資料和結構符合性報告。
(2)見習審查員和見習審查組長
崗位實踐培訓的學員分為兩類:見習審查員和見習審查組長。見習審查員的崗位實踐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審查流程和方法。見習審查組長崗位實踐培訓僅涉及審查流程和方法,且主要關注項目的總體管理,如審查會議的組織、審查任務的安排、工作溝通(包括內部和申請人)等。
(3)實施階段
原則上,學員應完成相關的理論培訓后,再開展崗位實踐培訓。針對每個工作類型,其崗位實踐培訓分為三個階段:
階段一:觀摩學習相關培訓科目工作方式;
階段二:在教員指導下完成相關培訓科目;
階段三:獨立完成相關培訓科目,教員對完成情況進行評估。
崗位實踐培訓的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可以合并實施,第三階段培訓必須單獨實施。崗位實踐培訓的教員應滿足本程序第7節的要求。
5.4 培訓課程的修訂
各授權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大綱的要求、培訓的效果和反饋意見、相關政策和要求的變化等情況不斷修訂和完善培訓課程。如果培訓課程的修訂內容沒有本質的變化,由培訓機構按照管理手冊的要求完成培訓課程的內部評審工作。如果修訂的內容過大,則需要重新進行培訓課程的評審。
6.授權培訓機構管理
6.1 原則
培訓機構在獲得適航司批準后,方可在授權范圍內,按照要求實施。
6.2 申請資質要求
(1)培訓機構的經營范圍中應包括培訓服務。
(2)培訓機構應具備實施相應培訓所必需的教員、設備和設施。
6.3 管理手冊
適航培訓機構應當制定《適航培訓機構管理手冊》,以闡述本單位如何符合本管理程序的各項要求及培訓管理制度,該手冊應當經適航司認可,并在實際培訓中按照其進行培訓和管理。
適航培訓機構管理手冊至少應包括:
(1)封面頁;
(2)目錄頁;
(3)有效頁清單;
(4)修訂記錄;
(5)分發清單;
(6)培訓機構負責人聲明;
(7)培訓機構授權書(批準后);
(8)組織機構及各部門職責;
(9)主要管理人員及培訓教員;
(10)培訓和實習環境設施說明;
(11)教學管理程序和培訓教材的制定和管理;
(12)教學質量管理;
(13)課程管理及課程清單;
(14)培訓檔案管理;
(15)培訓手冊管理,手冊的編寫、修改、分發程序。
6.4 培訓機構的申請和批準
(1)申請從事授權培訓的培訓機構,應向培訓管理辦公室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附錄二(培訓機構申請書)及必要的支持和說明材料。培訓管理辦公室在評估其資料滿足本管理程序6.2節的要求后,由培訓專業委員會成立評審組。
(2)評審組依據附錄四(適航培訓機構評審檢查單),并討論匯總審查發現問題,完成附錄五(評審發現問題通知單),經由培訓機構負責人確認后整改。
(3)培訓機構依據附錄五(評審發現問題通知單)制定糾正措施,并組織實施,同時按照評審報告要求的時限之前提交附錄七(糾正措施報告)。
(4)評審組依據評審過程記錄、附錄五(評審發現問題通知單)、附錄七(糾正措施報告),完成附錄三(培訓機構評估報告)。
(5)評審合格的,評審組應向適航司提交附錄三(培訓機構評估報告),適航司將以適航管理文件的形式對該授權培訓機構的設立予以批準。
6.5 培訓機構的持續監管
培訓專業委員會至少每兩年對授權培訓機構進行一次審查,以確保對本培訓管理程序的符合性,審查依據附錄四(適航培訓機構評審檢查單),完成附錄六(適航培訓機構年度評審報告)。如果出現嚴重問題,經培訓專業委員會建議,適航司可取消該培訓機構授權。
7.培訓教員的管理
7.1 原則
實施本管理程序規定的培訓課程的教員必須獲得適航司的批準。
7.2 定義
專職教員:是指人事關系屬于培訓機構,由培訓機構推薦的教員。
兼職教員:是指人事關系不屬于授權培訓機構,由其本人所在單位推薦的教員。
7.3 教員資格要求
適航審定培訓教員應滿足以下要求:
(1)熟悉并能正確執行相關民航法規;
(2)具有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和良好的語言表達、溝通和交流能力;
(3)完成培訓大綱規定的相關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明;
(4)熟悉與所教學工作相關的最新理論知識;
(5)從事相應的專業工作五年以上;
(6)由聘用單位推薦。
專職培訓教員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至少2年以上的適航審定相關工作經驗;
(2)在適航相關領域有深入的理論研究。
兼職培訓教員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至少5年以上的適航審定(局方或工業方)相關工作經驗;
(2)完成適航司組織的兼職教員培訓,培訓課程為培訓大綱(附件1)規定的《適航審定相關人員培訓教師教育教學能力建設》課程。
7.4 專職培訓教員評審
授權培訓機構負責內部專職培訓教員的評審工作,授權培訓機構應在管理手冊中規定專職培訓教員的資格要求和授課范圍的管理要求,其管理手冊中的資格要求不得低于本程序的要求。
授權培訓機構擬調整其專職培訓教員或其授課范圍時,授權培訓機構需向培訓管理辦公室備案。培訓管理辦公室負責維護培訓教員清單,并提交適航司批準發布。
7.5 兼職培訓教員評審
適航培訓專業委員會負責適航審定系統兼職培訓教員的評審工作,并提交適航司批準發布。
8.培訓計劃管理
(1)每年12月10日前,各授權培訓機構根據培訓大綱擬定各單位下一年度培訓計劃并報培訓管理辦公室。
(2)培訓管理辦公室應結合各培訓機構上報的培訓計劃編制出下一年度的《適航培訓計劃》,在每年12月20日前上報適航司。
(3)適航司在每年12月31日前下發下一年度的《適航審定年度培訓計劃》。
9.培訓檔案管理
9.1 檔案管理
(1)各授權培訓機構負責保存其培訓人員的培訓檔案,保存期至少5年;
(2)各適航審定部門負責保存本部門人員的培訓檔案,保存期至少5年。
9.2 檔案的內容
(1)授權培訓機構保存的培訓檔案至少包括:培訓教材、培訓學員名單、考試成績單(如有)和培訓證書復印件。
(2)各審定部門應保存的培訓檔案至少包括:培訓證明復印件。
10.培訓信息系統的維護
培訓信息系統中的適航審定相關人員培訓檔案(電子記錄)應永久保存。
10.1 培訓大綱維護
培訓管理辦公室應在適航司批準發布新的培訓大綱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培訓信息系統維護最新的培訓大綱。
10.2 教員清單維護
培訓管理辦公室應在適航司批準發布新的教員清單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培訓信息系統發布最新的教員清單。
10.3 人員崗位信息維護
各審定部門應在本部門人員或授權管理的適航委任代表、企業適航人員崗位職責調整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培訓信息系統維護相關人員崗位信息。
10.4 意見反饋、計劃上報
各授權培訓機構和各審定部門應在本程序規定的時間內通過培訓信息系統上報相關信息。
10.5 培訓檔案的管理
各授權培訓機構應在培訓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培訓信息系統錄入相關培訓檔案信息。
11.偏離
對于偏離本培訓管理程序規定的情況應獲得適航司的批準或認可。
12.附則
本程序由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負責解釋。本程序自2018年7月XX日起生效。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聲明:
1、凡本網注明“人民交通雜志”/人民交通網,所有自采新聞(含圖片),如需授權轉載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
2、部分內容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電話: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時值班手機:17801261553 商務合作:010-67683008轉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雜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復制必究 百度統計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6號A座四層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號: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顧問:北京京師(蘭州)律師事務所 李大偉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130064號 京ICP備18014261號-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65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