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碼標價77萬多元的車輛,提車則需另外加價30萬元,不加價買不到車……新華社記者近期走訪多家汽車4S店發現,部分高檔車型加價銷售成為市場“潛規則”。有的經銷商加價不給消費者開具發票,有的經銷商開發票,但需要另外交錢補稅點。
最近,女奔馳車主維權事件揭露了金融服務費這一“潛規則”,而就汽車銷售而言,“潛規則”其實還有不少,比如加價銷售、強制搭售保險、強制賣裝潢以及收取出庫費、驗車費……每種“潛規則”都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架空了相關法律法規。
以此次曝光的汽車加價銷售為例,經銷商不僅加價幅度很高,而且加價部分存在發票問題。其實,不僅是高檔汽車,部分普通新車銷售也存在加價行為,只是幅度較小。若消費者不加價,則無限期拖延提車時間。這一“潛規則”架空了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沒有標明加價部分則挑戰了《價格法》中有關明碼標價的規定;此外還涉嫌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中的相關條款。
2017年實施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對這一行業性制度,很多汽車經銷商卻根本不放在心上。
汽車銷售“潛規則”之所以盛行,首先緣于經銷商利欲熏心,缺少法律意識和道德意識。其次,很多購車者缺少維權意識,相關監管者缺少主動作為。其三,一些制度性違法成本遠不及經銷商違法所得,因而經銷商對罰單并不在乎。《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對加價銷售給予警告或處3萬元以下罰款,而經銷商在一輛車上動輒加價幾十萬元銷售。
汽車銷售“潛規則”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多種權益,而且損害了多部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公信力,不但擾亂了汽車銷售市場秩序,還影響到汽車消費對經濟的貢獻,是時候對其進行一場全面整治了。
對于加價銷售,有關方面既要鼓勵消費者積極舉報,也要對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懲處,更有必要完善制度加大違法成本。其中,消費者的積極維權對于違規經銷商是一種教訓,從相關判例來看,法院也是站在消費者一邊的。
此外,市場監管部門、稅務部門等應聯手“作戰”,依據多部法律法規對經銷商進行全面排查,對違規者算“總賬”。比如有專家建議汽車經銷商形成價格同盟,開出反壟斷罰單,對存在偷稅漏稅的開出稅收罰單。當然,最根本的還是要完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比如可以考慮把“3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按涉案金額成倍數罰款。只有讓違法成本遠大于違法所得,經銷商才不敢動用“潛規則”任性宰客。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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