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泉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調研工作方案稿》的工作安排,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緊扣文明交通文明出行的工作主題,立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陣地,調研探索在應用法律法規對文明交通文明出行的促進方面、將部分道德法律化方面、發揮法治規范引導和促進作用等方面的立法工作,重點研究公民駕駛機動車、駕駛非機動車、行人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方面的行為要求和立法依據,為下一步條例起草打基礎、做準備,推進泉州市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深入發展。
一、明確主題,科學調研
深入開展立法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建議是民主立法、開門立法的必然要求。立法只有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才能最準確地把握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立法才有特色和針對性,才能適應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泉州交警支隊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根據《泉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調研工作方案稿》分工安排,重點調研公民駕駛機動車、駕駛非機動車、行人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方面的行為要求和立法依據。調研工作人員采取深入基層交警中隊召開座談會、走訪街道社區等多種形式,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切實了解改革發展中的深層次問題,了解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努力做到聽取執法單位的意見與人民群眾的意見相結合;聽取實際工作者的意見與專家學者的意見相結合;聽取法律工作者和非法律工作者的意見相結合,最大限度地集中廣大人民群眾的智慧,提高立法調研的質量。
二、反映民意,把握原則
立法是一件嚴肅的事情,一項立法,往往涉及方方面面的權益,關系到廣大群眾切身利益,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應當是集中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利益訴求的過程。泉州交警支隊圍繞公民駕駛機動車、駕駛非機動車、行人出行的主要矛盾和問題,抓住本質,廣泛聽取意見建議,了解立法事項的現實情況和問題。首先,對群眾反映集中、社會關注度高的問題,研究如何予以重申強調,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其次,考慮將泉州特有的誠信、謙恭、團結、拼搏的文化沉淀和人文標識融入到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以法規的形式加以固化傳承。第三,對國家鼓勵、社會認可的良好習慣和優良傳統,如近年中央、省市文明委在開展文明城市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中取得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研究轉化為文明行為促進法規條文,明確導向,樹立文明標尺。
三、歸納總結,確保成效
泉州交警支隊依據自身工作職責,從調查研究和收集的人民群眾意見出發,立足泉州本地工作實際,對收集到的意見建議進行認真的歸納總結。一是公民駕駛機動車方面。提出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隨意變道、加塞,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瀏覽電子設備,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向車外拋撒物品、不按規定停放車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進入路口,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等八項禁止規定。二是公民駕駛非機動車方面。提出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逆向行駛、不按規定停放車輛、通過路口、人行橫道時,未注意避讓行人,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等五項禁止規定。三是行人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方面。提出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遇車輛避讓,應確認安全后迅速通過,不得跨越倚坐護欄。
泉州交警支隊對相關意見建議提出具有較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行為要求和立法依據,提交市政府法制辦為立法機關掌握基層的第一手材料提供幫助。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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