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山西晚報記者從太原市交警支隊獲悉,《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5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以法規形式明確了全社會共同參與,不斷推進文明交通綜合治理等內容,其中交通違法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代替他人“銷分”牟利要受到相應處罰等規定,尤為引人關注。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太原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條例》。去年12月27日,太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這一《條例》,3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批準了《條例》,并將從5月1日起實施。
《條例》分總則、交通規劃與建設、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停車管理、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綜合治理、法律責任、附則共10章77條,多角度、全方位覆蓋了交通管理的各個方面。
《條例》第一章第四條明確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并組織實施道路交通總體規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城鄉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條例》第八章第五十四條同時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協調聯動、社會共同參與的道路交通綜合治理機制,推進文明交通綜合治理工作。也就是說,政府牽頭、交警主管、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相互協調,全社會積極參與的道路交通綜合治理機制已經由法規的形式正式進行了明確。
《條例》還對諸多涉及交通的熱點問題進行了明確,比如《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交通安全誠信管理制度以及配套的交通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將交通違法行為信息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替代他人記分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并從中牟取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組織、介紹替代他人記分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并從中牟取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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