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利用微信轉賬盜竊他人錢財案。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外來務工人員張某與本地女子李某相識一個月后同居。李某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銀行卡刷卡輸入密碼時,沒有遮擋,被告人張某將密碼默記心中。被告人張某趁李某不備,將李某銀行卡與自己微信綁定,分3次將李某銀行卡內30005元轉至自己微信賬戶,之后將李某手機中的銀行提示短信刪除,錢款全部用于個人消費。李某發現卡中錢款數額有誤,詢問張某,張某矢口否認,謊稱不知。李某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張某于李某報案次日離開克拉瑪依回到四川老家。
克拉瑪依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手機,利用微信轉賬方式秘密竊取他人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同時考慮到其未進行退賠,社會危害性大,在量刑時可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涉及微信轉賬盜竊屢有發生。此案受害人與被告人系男女朋友關系,受害人出于對被告人的信任,放松了警惕,導致銀行卡里的錢被盜走。不管嫌疑人盜竊的是近親屬還是其他人,只要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達到數額標準,就可以定罪為盜竊罪。如今很多人的手機軟件都會綁定各種銀行卡,大家要提高警惕,給網銀多加幾道安全防范,以免被別有用心的人鉆空子。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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