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冷水江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審理了一起看似構成“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3日,15歲的謝某在駕駛二輪摩托車出行中好意搭乘同班同學陳某,途中,在遇李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對向駛來時,因謝某駕車操作不當,李某亦未提前避讓和減速行駛,造成謝某、陳某、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事故現場認定,謝某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陳某不負責任。此次交通事故給陳某造成各項損失70143.46元,但謝某和李某均表示系對方責任,拒絕賠償。原告陳某訴至法院后,查明謝某系無證無牌駕駛,且雙方車輛均未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本案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責任比例應按7:3計算,即被告謝某承擔70%,被告李某承擔30%。李某作為案涉肇事車輛車主,未依法履行為該車投保交強險的義務,則案涉損失應先由肇事車輛的交強險投保義務人李某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再由侵權人謝某、李某按過錯責任比例承擔。原告陳某雖不負此次交通事故責任,但其明知謝某為未成年人,且無駕駛資質,仍愿乘坐,其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故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減輕侵權人謝某責任。依據本案實際情況,陳某在謝某應承擔的70%的責任中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謝某駕駛摩托車輛雖無償搭乘陳某,但系無證駕駛,不符合《民法典》第1217條“好意同乘”的規定,除陳某自身存有過錯減輕謝某部分賠償責任外,不再相應減輕賠償責任。此外,謝某事故發生時,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所造成的他人損害,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陳某損失31958.75元,被告謝某的監護人賠償原告陳某損失18399.2元,駁回原告陳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提醒
1.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非法駕駛行為不屬于“好意同乘”范疇,發生交通事故時,不能減輕“好意人”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謝某與陳某為同班同學,為方便陳某出行,謝某出于好意搭乘陳某,看似構成“好意同乘”,但《民法典》第1217條之規定的預設前提是好意人應為合法駕駛,否則其行為是把對方置于嚴重危險之中,根本不構成“好意”。此外,“好意同乘”發生事故,在好意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情況下,雖然可以減輕自身賠償責任,但一經允諾,就負有將對方安全送至目的地的注意義務,行駛途中更要倍加注意安全行駛。同時,搭乘人要特別注意對方駕駛資格,陳某明知對方無證駕駛不但不勸阻仍繼續乘坐,即明知有危險還偏要搭乘,對自己的受傷存在過錯,需承擔過錯責任。
2.機動車投保義務人一定要按規定投保交強險,并按時續保,發生交通事故時可最大程度減輕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肇事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故陳某請求投保義務人李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時,由李某承擔賠償責任。事實上,機動車交強險作為強制險種價格十分便宜,若此案中李某投保了交強險,則案涉損失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基本可以賠清,將最大程度減輕李某的賠償責任。
3.未取得駕駛證,不能駕駛機動車輛,而未成年人無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四條對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人員的年齡條件有明確規定,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本案中,謝某作為未成年人,依法不能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駕駛摩托車屬于無證駕駛。
4.家長要自覺承擔監管職責,摩托車交給小孩使用,自身摩托車駕駛證存在被吊銷風險,并且發生交通事故后,無論家長是否有效盡到監護職責,均需承擔相應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外,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8歲以下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以上18歲以下的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本案中,謝某年僅15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無證駕駛摩托車,監護人均未予以制止,顯然沒有盡到監護職責,由此給陳某造成的損害應當由謝某的監護人進行賠償。
(新媒體責編:wang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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