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實施容錯糾錯機制,也要避免將其演變成個別領導干部獨斷專行、謀求私利的“擋箭牌”。
近日,山東出臺干部容錯糾錯機制,首次明確10種情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以及出現探索性失誤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可從輕、減輕處理或者予以免責。據了解,這是山東首次從制度層面建立起責任明晰、措施具體、程序嚴密、配套完善的容錯糾錯體系。
山東設立容錯糾錯機制,主要是針對干部而言。其主要目的,在于鼓勵干部大膽創新探索,免除后顧之憂;如果效果不好,甚至造成失誤,只要程序符合規定,未謀取私利,可以減輕或免除相關人員的責任。換言之,設立容錯糾錯機制,允許干部在工作中犯一些錯誤,是從制度上保護干部改革創新、干事創業的一項舉措。
長期以來,我們有些干部,包括少數領導干部,在管理和服務過程中,抱有“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少干事就少犯錯,少犯錯就是好人”等消極觀念,主要表現在“四不”,即不學習、不思考、不改革、不創新,或在思想上守舊抱缺,或占著崗位不作為,只做和尚不撞鐘。試想,作為干部在思想和行動上如此平庸,事業如何能發展和進步?相反,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踐,在探索過程中,犯錯是不可避免的。可見,通過容錯糾錯機制,讓“改革者無罪”,從而激勵干部勇于改革創新。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容錯糾錯機制,也要避免將其演變成個別領導干部獨斷專行、謀求私利的“擋箭牌”。這就必須在建立容錯糾錯機制的基礎上,以制度的形式,建立公開透明的決策、執行和評價體系,避免某些干部把“犯小錯”當成家常便飯,要么小錯不斷,要么鑄成大錯。可見,僅允許干部“試錯”還不夠,還要在總結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變“試錯”為“避錯”。
換言之,容錯糾錯,還需避錯機制補位。為了提升領導干部的決策準確性,還需強化民主機制,使得決策過程開放、透明,讓更多人能夠參與,保證決策的全面性、科學性。把有關改革方案和創新內容公布于眾,讓群眾知情、參與、監督,通過專家論證、群眾聽證、組織認真審議,能盡量避免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更可以保證干部少犯錯誤,以便各項改革事業能夠順利推進。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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