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人鄒某因在兒子家居住的小區被狗咬過,便用氟乙酸類鼠藥浸泡雞肝,將毒雞肝投放在小區草坪上,小區5名業主飼養的六只寵物犬誤食毒雞肝死亡。近日,鄒某被認定犯投放危險物質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審理過程中鄒某辯稱,他購買的老鼠藥毒性不是特別大,投放時未考慮毒雞肝被人撿起來吃或是狗被毒死后再被人吃了的后果。
報道這起案件時,不少媒體以《男子毒狗被判刑》作為標題,如果嚴格來說,這一表述并不準確。事實上,鄒某并非是由于“毒死了六只寵物狗”的結果而被判刑,而是“投毒”這一動作被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才被判刑三年。一些愛狗人士備受鼓舞,認為本案體現了“法律對寵物的保護”,實在是有會錯意之嫌。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很少有關于寵物權益、寵物福利的專門規定,與之相關的只有飼主的“財產權”。明確這一事實,無疑是準確理解本案的前提。
就在前不久,在幾起極端的“惡狗傷人”事件發生后,一篇《遛狗要拴繩,異煙肼倒逼中國養狗文明進步》的爆款文章曾刷遍朋友圈。作者自以為高明地介紹了一種名為“異煙肼”的抗結核藥物,這種藥物對人體無害,但對犬類具備非常強的毒殺作用……有專業人士提醒,投放異煙肼屬違法行為,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如今,遼寧人鄒某以身試法,也算是以自身經歷普法了——到底何為“投放危險物質罪”,通過解讀本案,人們應當有更清晰的認識。
從司法實踐慣例看,但凡當事人完成了投毒,具有主觀故意,就可以認定為是“投放危險物質”。本案中,鄒某在小區公共場所投放毒雞肝,客觀上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了侵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而定罪量刑上并不存在太多爭議。與之相較,真正值得關注的,其實在于本案審理僅僅對“投毒”本身而并未對“毒死寵物狗”的后果做出判定,這對于那些愛狗人士來說,想必是很難接受的。
按理來說,毒死寵物狗,明顯侵害了寵物犬飼主的財產權,在判決上本也可以加上“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條。可是在本案中,公訴機關沒有提供該寵物犬胃內容物檢驗報告,無法確定死亡原因,所以法院對此未有表示。就此而言,這起由寵物狗引發的投毒案,其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卻幾乎與“寵物狗”沒有關系。客觀地說,這是一個遺憾,如此刪繁就簡的處理,盡管對最終判決并無太大影響,但確乎失去了一次以專業司法確立涉犬糾紛處置范例的機會。
“男子毒死寵物狗被判刑”這一略帶誤會的表述,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一部分人對于法律肯定寵物權益的期待。然而至少在目前,法律明確肯定寵物權益還不大現實。同一案件,各自賦義——無論是激動的愛狗人士,還是對“不文明養犬”深惡痛絕者,都需要從這起備受關注的案件判決中,更理性地看待法律在寵物權益問題上的“消極”態度。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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