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勞動者的勞動強度有禁止性規定,但這些規定還存在過于原則、不夠細致等問題,讓用人單位隨意增加勞動強度有可鉆的空子
近日,武漢科技大學勞動經濟研究所所長張智勇及其團隊發布了關于職場行為與疲勞狀況的調查報告。結果顯示,超過8成勞動者承受著一般或更高的精神壓力和身體壓力,處于過勞狀態,“過勞死”的案例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在公眾視野中(11月1日《法制日報》)。
所謂“過勞死”,一般是指由于勞動者長時間加班工作導致過度疲勞而猝然死亡。作為一個職場問題,“過勞死”現象在我國雖然并不十分嚴重,但隨著各行各業競爭壓力的飚增,“過勞死”的案例逐年上升。因此,如何有效遏制“過勞死”,讓廣大勞動者能夠體面而又有尊嚴地勞動,已成為勞動者權益保障亟待解決的課題。
不可否認,“過勞死”悲劇的發生,直接緣于勞動強度的增加,但在筆者看來,深層次的根源還在于勞動者權益保障的相關法律規定沒有落地以及法律不夠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加班應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如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則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并以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為前提。遺憾的是,法律涇渭分明的剛性要求,在現實中屢屢被打折扣,不少用人單位隨意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增加勞動者的勞動強度,這種現象早已司空見慣。同時,由于薪酬是勞動者的主要收入來源,不少勞動者為多掙一點收入,往往在被動加班之余還主動加班。如此惡性循環,勞動者長期處于過度疲勞狀態,難免引發“過勞死”悲劇。在這種情況下,倘若法律還有讓用人單位可鉆的漏洞,那么勞動者“過勞死”的悲劇就有可能一再上演。
眾所周知,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為救助弱者而存在的,但法律這種功能的充分彰顯,須以其嚴密完善的規定和強有力的執行力為前提。盡管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勞動者的勞動強度有禁止性規定,但這些規定還存在過于原則、不夠細致等短板,讓用人單位隨意增加勞動者的勞動強度有可鉆的空子,而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面對超乎尋常的勞動強度基本上沒有說“不”的話語權。同時,由于法律對用人單位隨意增加勞動強度的約束不夠細致完善,在配套措施缺乏、勞動者維權舉證困難的情況下,一些規定基本沒有執行力。法律剛性約束的威懾效果不彰,用人單位隨意增加勞動強度也就理所當然,勞動者過度勞動的狀態長期得不到任何改善,“過勞死”自然在所難免。
有鑒于此,織密法律保護網,讓勞動者不再長期處于過度勞動狀態,顯然是遏制“過勞死”的關鍵。在立法提速確有困難的情況下,不妨按照先簡后繁的思路,解決勞動者過度勞動的現實困境。比如,立法部門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出臺保障勞動者不得過度勞動的單行規定;各地亦可通過行政行為進行必要的制度設計,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將勞動者不得過度勞動的保障寫入勞動合同,并對過度勞動的情形作出具體認定標準,或把不得要求勞動者過度勞動的保障納入勞動監察部門的政績考核內容等等,讓法律為勞動者撐起權益保護傘,從而依法有力地遏制“過勞死”悲劇的發生。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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