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讓虐童者付出足夠的代價,才能對社會文明起示范作用,警醒更多存有虐童之念的人及時收手,維護兒童的健康成長環境。
11月27日下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攜程親子園虐童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8位被告人均被認定犯虐待被看護人罪。除了被判處刑罰,被告人還在一定時期內被禁止從事看護工作。
2017年11月初,攜程親子園工作人員虐待兒童的視頻被公開。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8月間,多位被告人采取用芥末涂抹幼兒口部、手部或讓幼兒聞嗅、持芥末恐嚇等方式,對數名幼兒進行虐待,其間有對幼兒拉扯、推搡、拍打或噴液體等行為,負責親子園管理的被告人鄭燕明知存在對幼兒使用芥末進行管教的情況,不僅未制止,反而要求其他被告人對幼兒“做規矩”時注意回避監控等。
時隔一年,攜程親子園虐童案以法院判決的方式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區別于事件曝光之初,家長和公眾對真相的渴求、對虐童者的憤慨,法院判決強有力地宣示了對兒童的司法保護,為依法懲治虐童行為樹立了標桿。
刑法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關于虐待被看護人罪的法律規定,體現了對被看護人特殊的法律保護,一些在其他刑法條文中不足以構成犯罪的行為,因為虐待被看護人罪的設置而得到法律的規制。
在一些人的認識里,虐童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存在模糊性。有的兒童看護者從管教小孩子的立場出發,對兒童采取虐待行為,他們不僅不了解虐童帶來的法律后果,還在落后腐朽的觀念影響下,理直氣壯地以為虐待兒童是在幫助他們成長。
然而,現代文明社會不允許虐童行為的發生。每個人不論年齡大小,不論行為能力的強弱,在文明面前,都是平等而獨立的個體。通過虐待的方式,向兒童強加自己的意志,就是恃強凌弱。
文明不僅依賴于每個社會成員的自覺,也需要外部的引領,法律就是驅動文明進步的強大動力,很多符合現代文明要求的社會風俗習慣,正是通過法律法規而得到推廣和維護的。例如,新中國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它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肅清了封建婚姻制度的殘余。
在現實中,虐童行為的治理情況不容樂觀。很多虐童行為由跟兒童關系親密的成年人實施,他們是兒童的看護者甚至是監護人,這導致了虐童行為的隱蔽性,增加了調查和取證虐童行為的困難。就攜程親子園虐童事件而言,從虐童行為發生到家長發現已經有相當長一段時間。一般來說,問題被發現和糾正得越晚,其危害就越深,遲遲未被發現的虐童行為,對孩子造成的心理創傷可能持續很長時間。
因此,法律的意義不光在于懲戒,更在于震懾。只有讓虐童者付出足夠的代價,才能對社會文明起示范作用,警醒更多存有虐童之念的人及時收手,維護兒童的健康成長環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法院判決不僅判處被告人相應刑期,還禁止他們在一定時期內從事看護工作。刑法對“從業禁止”有明確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相信,他們自此被寫到了幼教行業的“黑名單”上。
兒童是需要特殊保護和照料的群體。因為社會形態、社會思想的復雜性,侵犯兒童權益、影響兒童健康成長的行為呈多樣性的特點。對此,法律在制定方面也要不斷加強頂層設計,彌補兒童保護的“短板”。
讓每一所幼兒園充滿歡聲笑語,讓每一個入園兒童感受到善意,是幼兒園管理者和幼教工作者應盡的職責,也是社會文明的題中應有之義。保護兒童不被監護人、看護者虐待,法律應起到兜底作用,為社會文明的邊界構筑不容觸碰的高壓線。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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