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某小學六年級學生吳某康,持刀瘋狂殺害了自己的母親,引起社會震驚和廣泛爭議。由于是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12歲的吳某康目前已經被釋放。有關他重返學校讀書的問題,引發了其他家長的強烈恐慌和反對,人們生怕“他到學校里又犯事”。當地警方有關負責人無奈地表示,“他這么小,我們不可能把他怎么樣。”就持刀將母親殘忍殺害,如此惡劣的犯罪行為,恐怕連小說家都不敢這么寫,足見吳某康的罪行已惡劣到令人發指的程度。然而,更讓一些當地人和學生家長不可思議的是,這名弒母少年幾乎沒受到任何懲罰和約束,眼看就要重返校園。可以說,此事引起當地不少人和其他家長的強烈恐慌和反對,確在情理之中。有關部門應該反思并所有作為,讓這種作惡少年受到應有懲戒和教育,而非一放了之,放任其威脅公眾安全,加劇公眾恐慌。
根據刑法,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等特殊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也就是說,未滿十六周歲的人有嚴重“犯罪行為”,但又不能給予刑事制裁的,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早在1956年,我國就出臺了有關“少年犯收容教養”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對這些作惡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卻難以落到實處。當前,很多地方已經沒有了工讀學校等收容教養場所,關于什么樣的作惡未成年人應該被收容教養,該履行什么樣的法定程序,收容教養期限多長,收容教養機構有權施加何種教育懲戒措施等等,都缺乏明確的規定,更難以有嚴格的執行。
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對作惡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存在空白、流于形式。一方面是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面是幾乎沒有收容教養,兩方面共同“作用”的結果,相當于作惡者幾乎受不到實質性的懲戒教育。有的時候,未成年人的身份甚至成了一些人大肆為非作歹、蓄意行兇作惡的“護身符”。
在這種背景下,對一個弒母少年重返校園,人們自然有充分的理由表示擔心和提出質疑,因為誰也不想讓自己的孩子,與一個作惡后未受懲罰、未經矯正不知其是否已經改過自新的人相處交往。人們有這種擔心和質疑,并非出于歧視和偏見,而是普通人的自我保護本能使然。
當然,其他家長表示不安和質疑,并不意味著要對未成年人吳某康一棒子打死,任其游蕩社會,不再接受任何教育,而是想表明人們的一種態度——對此類犯下嚴重罪行但又不能施加刑事懲戒的未成年人,理當依法對其實施收容教養,以強有力的措施對其進行心理干預、行為矯正和適當懲戒,以促使其認識錯誤,改過自新,幫助他重新養成規則意識、責任意識,明白什么是錯誤的,哪些底線不能突破,避免在錯誤的泥淖中越陷越深。只有這樣,才是對受害人負責,對施暴者負責,對社會公共安全負責。
必須強調,在校園霸凌事件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斷發生,刑罰難以有效規制的背景下,不能再讓未成年人收容教養制度流于形式了。相關部門理當重視起來并有所作為,盡快讓作惡未成年人收容教養制度落到實處,讓那些學校老師難以管教、其他家長不敢讓孩子與其同校學習的嚴重問題少年,受到應有的懲戒、矯正和教育。這樣才能有效紓解公眾的不安和焦慮情緒,也才是對未成年人權益全面有力的保護。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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