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不養狗才能買房”,近日,山西運城某小區為打造無狗社區,向購房者提出了特殊要求。2月23日,該小區房地產開發商告訴記者,這條規定屬于“軟約束”,是希望從源頭上建設無狗社區。律師表示,開發商的禁狗條款已明確告知消費者,買賣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達成協議,應屬有效的合同。(2月24日《北京青年報》)
養狗與買房,看似兩個毫不相干的事情,卻被運城某小區創造性地聯系在一起?蛻粝胍谠撔^購房,必須同意購房合同附件中關于不能養狗的條款。對此,不少網友表示支持,但也有網友認為,開發商一刀切的政策不可取,并質疑這條規定有霸王條款之嫌。
應該看到,“無狗社區”不失為一次大膽嘗試。一直以來,業主養狗引來的各種問題,是許多小區物業最頭疼的事情。一方面,一些狗在小區隨處便溺,花園、電梯等地都是重災區,物管幾乎每天都會接到相關投訴;同時,狗咬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引發鄰里之間矛盾糾紛,也容易招致受害業主對于小區物管的不滿。對此,各小區物管也采取了不少措施,往往治標不治本。
在養狗的問題上,人類社會永遠是一個矛盾綜合體。愛狗的人愛到骨子里,厭它的人唯恐避之不及。從某種意義上講,這兩個群體之間的矛盾是難以調和的。狗畢竟是個動物,主人文明養狗的意識再強,也難免力有不逮的時候。而狗狗一些親昵示好的動作,外人往往也會嚇得兩股戰戰,幾欲先走。對此,有開發商提出打造“無狗社區”,希望從源頭減少狗患問題,滿足部分業主免于打擾的權利。
“不養狗才能買房”并非霸王條款,禁狗條款不是開發商強加于消費者的,而是在簽訂合同之前已明確告知,買賣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達成協議。買房與賣房是一個雙向選擇、自愿交易的過程,消費者完全可以對禁狗條款說不。況且,房地產行業是完全競爭市場,不存在開發商利用市場支配地位歧視消費者。即使不能接受“無狗社區”,消費者照樣有大量房源可以選擇。此外,從法律上講,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合同無效。現行法律法規中,并沒有不得禁止養狗的強制性規定,“無狗社區”也并非開發商夾帶私貨,而是基于多數人的公共權益考慮,應屬有效的合同。
把“無狗社區”當作賣點,可以視為開發商的市場細分策略。正如該開發商的工作人員所言,我們損失了這塊(養狗買房者)市場,但會贏得另一塊(不養狗買房者)市場。這種做法成效如何,不妨留待市場評判。同時,“禁狗條款”只是一個軟規定,并不具備強制力,也沒有事先約定違約責任。如果有業主簽了合同以后養狗,如何妥善解決問題考驗著小區物管的管理智慧。
對于社會而言,“無狗社區”更是一場有益的社會實驗。正所謂“物以類聚,人以群分”,“無狗社區”和“有狗社區”可以讓人們各取所需,各自安好。在“無狗社區”,業主可以共享清凈,免受打擾。在“有狗社區”,“鏟屎官們”可以一起約著遛狗,交流心得。社區是社會的細胞,“無狗社區”的積極探索,也能夠為社會規范管理養狗提供樣本經驗。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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