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建中央擬報送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的《關于提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效率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的提案》建議,將《物權法》第七十六條“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改為“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對相關法規和規章作相應修訂。
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實行住房制度改革,城鎮住房商品化以來,進入“中年維修期”和“老年危房期”的住房逐漸增多,到了有必要維修的關鍵時期。但由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一些障礙,給住宅帶來安全隱患。
當房屋出現屋頂或墻面漏水、電梯年久失修、公共區域設施設備損壞等情況時,業主首先想到的是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然而,在住宅真有問題需要維修時,支取住宅維修基金卻相當不易。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需要得2/3以上的業主同意,而這2/3的業主占據的住房面積需超過小區總體住宅面積的2/3。
這兩個“2/3”簽字同意的“保障線”實際上變成了“高門檻”。結果是,一邊是大量的維修資金被積壓,一邊又不能解居民樓的燃眉之急。因此,民建中央提議將《物權法》第七十六條進行修改,呼吁放低提取門檻,破解房屋“養老金”使用率低、支取不暢等問題,就是一項對民眾訴求有效響應的提議,值得肯定。
特別是,對應急的,如電梯更新、改造或維修,如果需要提取使用住宅“養老金”,程序就應該簡化。比如,由電梯的使用管理人直接向住宅“養老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使用,同意后即可提取使用,沒必要通過2/3以上業主表決通過。或者在房屋維修方案公示后,只要建筑物內所有權人超半數的業主書面表示贊同,就視為公示同意。
面對越來越多的老舊危房,提取住宅“養老金”的規則也需要與時俱進,像個人住房公積金一樣,需有更加方便、合理的提取規則。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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