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9日,4歲女童邱某獨自橫穿車水馬龍的103國道時,一輛汽車疾馳而來,開“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見狀,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隨后,二人被一輛廂式重型貨車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顱腦損傷但無生命危險。1個月后,香河縣政府授予侯振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但香河縣交警大隊認定貨車司機、女童監護人、侯振林三人各負同等責任。侯振林家屬對此難以接受。
因見義勇為犧牲后,居然被認定為交通違法,換到誰身上,都難以接受。但嚴格地從法律層面講,并不能說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嚴重不當。尤其是,即便認定行為人構成交通違章,也并不能由此否定該行為系見義勇為的正當基礎。從這方面來講,妥善處理此事件的關鍵在于,如何褒揚見義勇為者并彌補其損失,讓見義勇為者家屬不再流血流淚又傷心。
毋庸置疑,犧牲老人救助橫穿馬路女童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即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行為。犧牲老人或家屬理當享受相關榮譽稱號或優待政策,當地政府也已經授予侯振林老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并頒發了獎金。
但從另一方面講,同一行為構成見義勇為的同時構成交通違法并不突兀,即二者是并列關系,而非排斥關系。客觀而言,侯振林老人在未仔細觀察的前提下快速穿越公路的確屬于有礙交通安全的違章行為,會增加事故發生概率。具體到該事件中,侯振林老人急速橫穿馬路也的確是其遭遇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那么,當地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規定,認定侯振林老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并無不妥,并非毫無依據。相反,如果否定他在事故中的責任,就有可能增加貨車駕駛員的責任,甚至導致貨車駕駛員承擔刑事責任,對該貨車駕駛員未必公平。
關鍵是,恰恰是侯振林老人急速橫穿馬路抱起女童的交通違規,才是其挽救女童,構成見義勇為的前提。試想,在貨車即將駛來,女童處于高度危險境地的危機情況下,再仔細觀察,確保安全后方去救人,危險可能早已發生。
認定見義勇為者構成交通違章,對事故發生負一定責任,并不表明其應按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他人損失或者自行承擔個人損失。一般來說,見義勇為往往屬于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且是豁免相關責任的依據和阻卻違法的事由。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違法信息,經核實后應予消除。
縱觀此事件始末,侯振林老人的行為更符合緊急避險的特征。根據民法總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由此可見,即便見義勇為者承擔了事故責任,其也無需對他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相反,其所受損失應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賠償,由受益人補償。
其實,當地有關部門理當及時采取得力措施,積極褒揚見義勇為者親屬,彌補其相應損失。讓見義勇為者家屬不至于在失去親人的同時又蒙受經濟損失,出現流血流淚又傷心的局面。進而讓見義勇為者感受到政策的溫暖和社會的善意,激發積極向上的社會風氣。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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