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標準都在這里!
為了祖國的青山綠水,魚躍江上,為了后代的生活環境,保護從我們做起,船舶防污染從當下開始!
1、船舶油污水的處理
含油污水的定義
船舶運營中產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潤滑油和其他各種石油產品及其殘余物的污水,包括機器處所油污水和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
排放控制要求
1. 202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自2018年7月1日起,機器處所油污水污染物排放必須在航行中進行,含石油類不超過15mg/L(經油水分離器處理后含油量不超過15ppm)或者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
2.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含油污水需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
3. 航行于三峽庫區(重慶馬桑溪大橋至葛洲壩之間的長江干流及支流水域)和京杭運河的船舶,應設置污油水艙(柜),將含油艙底水貯存在船上,排放給接收設備。嚴禁將污油水直接排往舷外,污油水艙的容積應滿足法定檢驗規則的要求。
2、船舶生活污水的處理
生活污水的定義
船舶上主要由人員生活產生的污水,包括:
a) 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廢棄物;
b) 醫務室(藥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這些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c) 裝有活的動物處所的排出物;
d) 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廢物的其他污水
排放控制要求
1. 自2018年7月1日起,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總噸以下且經核定許可載運15人及以上的船舶,在內河水域,船舶生活污水應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處理,不得直接排入環境水體:
1)利用船載收集裝置收集,排入接收設施;
2)利用船載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處理,達到規定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但不應傾刻排放干凈。
2.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規定對控制措施進行記錄。
3. 餐飲躉船(餐飲供給船)的餐飲污水不應向水域排放,應排放至污水貯存艙(柜),由船/岸有關部門予以接收。
4.內河客船的餐飲污水不應向水域排放,應貯存在專門的容器中,由船/岸有關部門予以接收。餐飲污水中的固體物可按有關規定收集和貯存。
3、船舶垃圾的處理
船舶垃圾的定義
產生于船舶正常營運期間,需要連續或定期處理的廢棄物,包括各種塑料廢棄物、食品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廢棄食用油、操作廢棄物、貨物殘留物、動物尸體、廢棄漁具和電子垃圾以及廢棄焚燒爐灰渣,《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附則Ⅰ、Ⅱ、Ⅲ、Ⅳ、Ⅵ所適用的物質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動過程中的魚類(含貝類)及其各部分:
a)航行過程中捕獲魚類(含貝類)的活動
b)將魚類(含貝類)安置在船上水產品養殖設施內的活動
c)將捕獲的魚類(含貝類)從船上水產品養殖設施轉移到岸上加工運輸的活動
排放控制要求
所有船舶垃圾應儲存在垃圾收集裝置中,定期由船/岸有關部門予以接收。不應排往水域。
4、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
適用對象
在排放控制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
控制范圍
包括沿海控制區和內河控制區。內河控制區范圍為長江干線(云富至江蘇瀏河口)、西江干線(廣西南寧至廣東肇慶段)的通航水域。
控制要求
1.硫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2019年1月1日起內河船舶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柴油
2020年3月1日起,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顆粒物污染控制裝置等替代措施的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只能裝載和使用按照本方案規定應當使用的船用燃油。
2.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2015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 130 千瓦的,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二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進入內河控制區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30 升的船用柴油發動機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三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船舶靠港使用岸電要求
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國籍內河船舶(液貨船除外)應具備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
2019 年7月1日起,具有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的現有船舶(液貨船除外),在內河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 2 小時,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潔能源、新能源、船載蓄電裝置或關閉輔機等,下同),應使用岸電。2021年1月1日起,郵輪在排放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3小時,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應使用岸電。
202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130千瓦、且不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二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內河船舶(液貨船除外),應加裝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并在內河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2小時,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時,應使用岸電。
5、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2015年1月1日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止法》(2017年修訂,2018年1月1日實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2016年5月1日實施)
技術規則
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2018年7月1日實施)
2.《內河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及修改通報
3.《交通運輸部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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