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營業運輸證(以下簡稱船舶營運證),是船舶合法經營資格的隨船證明文書!秶鴥人愤\輸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應當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海事管理機構在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從事水路運輸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營運證件的,應當通知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加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
一、《船舶營業運輸證》到期后失效,證書未經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申請換發的,相應船舶不得從事國內水路運輸。
二、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申請換發《船舶營業運輸證》時,各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嚴格審查船舶相關登記、檢驗、安全管理等證書和委托管理協議的有效性,否則不得換發新證。換發、注銷《船舶營業運輸證》時,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原《船舶營業運輸證》。
三、《船舶營業運輸證》過期后申請換發證書的,要求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會同海事管理機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實該船是否在證書失效期內存在經營行為,對存在經營情形的,應按《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進行處罰。
解讀:
首先,過期即失效。
船舶營運證過期即為無效證件!锻ㄖ访鞔_船舶營運證過期,相關船舶不得從事國內運輸。
其次,換發要嚴查。
嚴查證書有效性!锻ㄖ芬,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申請換發《船舶營業運輸證》時,各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嚴格審查船舶相關登記、檢驗、安全管理等證書和委托管理協議的有效性。
嚴查船舶經營行為。《通知》要求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會同海事管理機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實該船是否在證書失效期內存在經營行為。
最后,違規要重罰。
原來可能是:針對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現在明確是:持過期船舶營運證從事經營的船舶,即視為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應按《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進行處罰。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該船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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