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妥善處理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制度主要不同規定的銜接問題。
該司法解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訴訟時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民法總則對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由于兩法的規定存在不同,導致在司法實務中,對如何正確適用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存在較大爭議,亟需統一司法裁判標準。同時,該司法解釋從司法角度促進誠信社會建設,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穩定,防止義務人利用訴訟時效制度惡意逃廢債務。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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