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郵政局網站消息,國家郵政局近日印發《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和報告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制度》)。《制度》規定,快遞企業總部在對全國范圍內的資費調整、內部派費調整等七類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做出決定時,應當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報告國家郵政局。
國家郵政局指出,近年來,快遞企業總部由于重組兼并、資費調整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導致快遞網絡不穩定的事件頻發。《制度》旨在穩定行業發展態勢,服務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避免快遞企業總部因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不足而影響郵政快遞網絡穩定。
《制度》不分章節,共計十六條。《制度》的適用主體為第二條所規定的“快遞企業總部”,即“兩個以上快遞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的企業”。
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和報告的基本要求為第三條所明確的“快遞企業總部做出的經營管理決定可能造成在全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阻斷運營網絡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的”適用本制度。
《制度》明確,快遞企業總部對七方面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做出決定時,應當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
一是全國范圍內的資費調整、內部派費調整。
二是收縮服務地域、減少服務項目等經營范圍重大變化。
三是可能影響網絡穩定的重大資產購置與處置、重組或者重大投融資行為。
四是同行業公司間可能影響網絡穩定的收購、合并、分立。
五是公司減資、解散及申請破產。
六是大規模裁減快遞從業人員。
七是其他可能造成網絡不穩定的重大事項。
《制度》要求,快遞企業總部應當在做出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郵政局書面提交《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情況報告》。快遞企業總部對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做出的決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的,應當在依法披露后2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郵政局書面提交《快遞企業總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風險評估情況報告》。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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