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宣判中通快遞公司快遞員張某涉強奸罪一案。被告人張某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今年23歲的被告人張某,初中文化,貴州水城縣人,案發時系快遞員。
經法院審理查明,今年9月14日上午,被害人因為搬家而聯系中通快遞公司要求寄送快遞。當日16時許,被告人張某受中通公司指派到溫州市鹿城區某小區被害人住處收取快遞。期間,被告人張某欲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因被害人強烈反抗,被告人張某未能得逞。而后,被害人報警,張某被隨后出警的民警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公訴機關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張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之間量刑。綜合全案定罪、量刑情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雖是受中通快遞公司指派前往被害人處收取快遞,但其實施的強奸行為是個人的犯罪行為,與職務行為無關,故快遞公司并非共同的侵權責任主體。
經查明,該快遞公司基于企業管理責任已與被害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
被害人表示,事發后,由于網絡熱議及某些不實言論對她個人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希望不要再受到大家過多的關注,早日恢復平靜生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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