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碼頭公司“照顧”自己生意,謀取市場競爭優勢,經營船舶代理業務的老板周某私下和碼頭物流經理達成“分成協議”,按照利潤比例多次送給對方“好處費”共計人民幣86萬余元。
近日,經江蘇省太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周某公司罰金人民幣20萬元。
2014年1月,周某成立了一家國際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船舶代理業務。為更好開展業務,周某找到在某碼頭公司擔任物流經營部副經理的沈某,讓其妻子作為未出資股東,代持沈某股份,按利潤比例給沈某分紅。
半年后,考慮到其妻持股影響不好,沈某便將其妻所持股份變更到周某名下。為了繼續得到沈某的幫助,周某跟沈某口頭約定,雖然形式上沈某不是公司股東,但暗地里他還是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若盈利,沈某依然會得到相應分紅。
2016年,準備開展鎳礦代理業務的周某找到沈某,希望其能夠在業務介紹和裝卸費優惠上給予“幫忙”。經沈某牽線搭橋,周某結識了后來生意上的“貴人”——該碼頭物流經營部經理季某。由于季某全面負責碼頭貨運管理工作,且在裝卸費定價方面有一定的決定權,在季某和沈某幫助下,周某不僅拿到了碼頭的低價裝卸費,更在船只靠泊、貨物裝卸、出庫效率和業務承攬等方面得到了“特殊照顧”。不到半年時間,周某的公司便在船代市場上取得較大競爭優勢,僅在裝卸費差價一塊就賺取了大量利潤。
作為回報,周某在與季某、沈某私下協商后,從公司利潤中按一定比例計提出來作為“好處費”,分別以所謂“業務分成”和“分紅”名義送給季某和沈某。
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間,周某先后開展了8船鎳礦、3船石英砂和28船黃沙的代理業務,其通過現金、轉賬等方式,多次向季某和沈某送去“好處費”共計86萬余元。其中,季某收得人民幣43.91萬元,沈某收得人民幣42.25萬元,這些錢均被二人用于日常花銷。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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