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網訊:12月18日,因數次非法移動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一名許姓”任性”女子,被四川省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查證確認后依法做出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她也成為廣元市建市以來因非法移動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被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行政處罰的第一人。
12月11日23時,廣元女子許某在上西火車站進站口“巴中南部飯店”上夜班,她和一名胡姓女子為了方便到火車站地下通道攬客,一起將上西火車站進站口交通隔離欄桿取下一段放在旁邊; 12月13日1時許,許某又和茍姓女子一起將同一地點交通隔離欄桿再次取下一段放在旁邊;12月14日4時許,許某第三次將進站口交通隔離欄桿取下一段放在旁邊。連續三次而又同一地點的交通安全設施被非法移動,引起廣元交警一大隊重視, 當即抽調精干警力通過”天網”將”任性”的許某查獲。
據許某陳述, 她在上西火車站才人步行街”南部巴中飯店”上班,時常要去車站出站口攬客去店里進餐, 但從飯店到車站出站口需要橫過火車站出站口外面的馬路,可馬路中間又有一排交通隔離護欄,來往很是不方便,于是便私自幾次把其中一節護欄給拆了下來放在了一邊。護欄拆下來以后,所攬的客都從這個缺口來往很是方便。
廣元交警支隊李海濱副支隊長在接受筆者采訪時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信號燈、交通標志、路面標線、護欄、隔離柵、照明設備、視線誘導標、防眩設施等。交通安全設施對于保障行車安全、減輕潛在事故程度,起著重要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因為交通設施對于交通運輸安全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關系到公共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別加以規定,對交通設施加以嚴格的保護,以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由此,一大隊對實施故意移動交通設施,構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違法行為的許姓”任性”女子,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7項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71條第7項之規定, 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柯林)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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