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網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規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消息一出,立刻引發大家熱議,有一些人將此解讀為“對醉駕的高壓打擊將有所放松”。
眾所周知,因酒后駕駛引發的交通事故一直是威脅人類生命安全的一大“殺手”,每年因酒后駕駛引發交通事故致死人數讓人觸目驚心,酒后駕駛嚴重影響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曾一度引發人們對酒后駕駛的空前關注。
民有所呼,法有所應。2011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第133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將上述條款的罪名確定為“危險駕駛罪”。醉駕自此從一般性違規上升為違法犯罪行為,這就是大家通常說的“醉駕入刑”。
應該說,“醉駕入刑”后治理效果立竿見影,各地交管部門紛紛重拳出擊,形成了嚴查酒駕醉駕交通違法犯罪行為的長效機制,有力地打擊和震懾了酒后駕駛行為。“醉駕入刑”自正式實施以來,各地酒后駕駛交通違法問題得到顯著改善,酒駕醉駕查處數量已經出現逐年下降或相對平穩趨勢。據統計:五年間,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酒后駕駛違法行為247.4萬件,與法律實施前五年相比,環比下降34%;其中查處醉酒駕駛的案件42萬起,環比下降38%。
隨著各地法院關于醉駕刑事判決和刑事處罰的常態化運行,各地執法力和公信力的進一步加大,“醉駕入刑”的法治威懾力逐步顯現。“拒絕酒后駕駛”不僅成為寫在紙上的法律條文,更成為熔鑄在人們心中的“高壓線”。人們對酒駕的認識發生了巨大轉變,“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深入人心。
對于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有關醉駕新規,一些人表示擔憂,一些司機朋友甚至會竊喜。而據權威人士分析,新規對于醉駕情節顯著輕微、犯罪情節輕微的表述僅僅是對刑法有關規定的重申,只是對醉駕量刑的細化和規范,是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種彰顯,“醉駕入刑”根本不存在松綁之說。
況且,酒駕導致的無數個無法挽回的生命,無數次讓人肝腸寸斷,“司機一杯酒,親人兩行淚”,每一名司機朋友都心知肚明。無論法律如何規定,處罰的輕或重,都不應出現絲毫懈怠,或是心存僥幸,更不能重蹈覆轍。一旦開車出門時,應當管住自己的嘴,切莫貪戀杯中酒。自覺抵制酒駕,既是對自己負責,對家人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
需要強調的是,有些司機朋友,往往在家門口的最后一公里時給自己亮起了“綠燈”,松了安全弦,結果栽了大跟頭,吃盡了苦頭。目前對于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范圍內的路段、停車場,若相關單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在這些地方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進入炎熱的夏季,在忙碌了一整天之后,和朋友在大排檔吃點燒烤,喝點扎啤,縱然可以帶來絲絲涼意,也無可厚非,但前提一定是不開車。筆者在此提醒廣大司機朋友,珍愛生命應從自覺杜絕酒駕開始,堅持不給自己亮“綠燈”,讓每條回家的路都成為洋溢著歡笑和幸福的平安大道。(柴玉濤)
(新媒體責編: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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