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開車,如果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即便機動車一方無責,也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事故責任。雖然不少司機對此規定都嗤之以鼻,但是法律也要展現“人性”的一面。而最近在江蘇江陰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不僅讓覺得這樣的“人性”,可能會瞬間變成“毒瘤”……
停著的車,也能“撞”死人
最近,家住江蘇江陰月城的陳先生,真是覺得很委屈,停在自家門口的車,居然“撞”死了人!自己還因此被死者家屬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額索賠。
根據媒體報道,歲末年初的一天晚間,朱某與一眾朋友喝完酒后,駕駛著電瓶車回家,當時已是凌晨一點多,朱某喝得醉醺醺,電瓶車開得歪歪斜斜,不慎撞到了陳先生停在家門口的轎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家屬告車主,要賠40萬!
死者朱某李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死者家屬依舊把被撞車輛車主陳先生告上了法庭,并且要求索賠40多萬元。
而根據車主陳先生和交警大隊說法,車輛停在陳先生自己的水泥地上,距離村道還有50至60公分的距離,不會影響到其它車輛的通行,更不會影響到電動車的通行。
車停著“撞”死人,依舊要按10%賠償!
然而根據《揚子晚報》報道,法院雖然判定車主陳先生不需要承擔事故責任,但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因此,陳先生需在無責賠償范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因此車主陳先生雖然無責,但需要賠償不超過10%的經濟損失。不過,由于陳先生在保險公司承保了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因此車主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最后總結:“尊嚴”在“人性”面前,一文不值
最終,經過計算后, 法院宣判有平安財產保險公司賠付死者家屬10萬余元,并駁回其它訴求。然而這個事情的意義,并不在于提示我們車主應該上全保險款項,而是在于法律的“尊嚴”又一次被法律的“人性”,狠狠的抽了一個耳光!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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