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是否需有GPS定位?使用者必須12歲以上?車輛三年強制報廢?昨日,上海市質監局、市自行車行業協會共同就《共享自行車服務規范》、《共享自行車技術條件第1部分:自行車》等標準征求意見,針對不少消費者投訴的管理不規范、車輛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進行了梳理。
根據該標準征求意見稿內容,共享自行車一般連續使用三年即強制報廢(有樁共享自行車除外);報廢車輛不允許進行拼裝、修理后再投入市場;不允許社會車輛進入共享自行車服務。標準還對共享自行車的尺寸做了要求,例如輪胎公稱直徑為510-660mm,兩輪中心距≤1200mm,最大寬度≤600mm,鞍座離地高度為700-900mm,車架高度≤480mm。標準還指出,共享自行車的服務軟件應具備共享自行車定位功能,并能根據車載定位在電子地圖上顯示共享自行車的位置,方便用戶查找和用于防盜追蹤。
標準還要求共享自行車運營商客服通訊應保證全年24小時開通;安排人員值班。對用戶反饋的信息、投訴能在48小時內有處理結果;對用戶的咨詢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反饋;處理記錄應歸檔保存。對于不少用戶吐槽的押金問題,標準要求押金退回的時間不超過7天。
標準還指出,共享自行車服務對用戶的身高要求在1.45米-1.95米范圍內,年齡要求應在12歲以上。同時運營單位應對用戶提出實名制登記或注冊要求。此外,共享自行車運營單位應按照投入車輛總數以不低于5%的比例配備車輛維護人員、維修人員和調運人員。
據悉,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牽頭制訂的團體標準《共享自行車第1部分:自行車》(征求意見稿)已完成標準編制工作。為擴大社會知曉度、使共享自行車使用者、交通參與者、管理者以及科研和檢測機構等各界更充分發表對該標準的意見建議,現轉發該協會征求意見函并予以公示。詳見意見征求欄目(http://www.shzj.gov.cn/col/col441/index.html)。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17年4月25日前反饋至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秘書處。
熱點問答
1、共享自行車為什么要強制三年報廢?
解答:共享自行車以車輛的共用、減少個人車輛的占有率、提高車輛的使用率、用最少的車輛來滿足社會需要。因此,共享自行車的使用頻率遠遠大于社會個人擁有的自用自行車。每車每年平均行駛距離是自用自行車的十倍、甚至數十倍。為了保證廣大使用者騎行安全,必須對共享自行車的使用年限作出規定。
共享自行車的使用年限規定三年基于兩方面考慮:
①實際使用壽命達不到三年的使用要求,這種情況比較普遍,通過制定共享自行車產品標準提高質量要求,按照該標準生產的共享自行車可以滿足三年的使用要求;
②三年后依然使用,從已經投入市場運營的共享自行車情況分析,其預期壽命超過三年的共享自行車品種比較少,即使壽命超過三年,其安全隱患也比較突出。
2、制定共享自行車三年報廢的參考依據是什么?
解答:共享自行車服務規范規定三年的依據是:
(1)提供公共使用的產品都有強制報廢使用年限。
(2)參照國內已經運營了多年有樁共享自行車企業的經驗所制定。而且有樁共享自行車的服務是可控的,沒有固定停車位的共享自行車其隨意性較為突出。
(3)普通自行車三包規定自行車中,對車架的保修期限是三年。
(4)共享自行車能超過三年使用的零件只有車架,許多轉動、傳動和轉向部分都是易損件。經過三年高強度使用的車架其金屬結構有可能存在內部的損傷,如出現問題往往是突然發生的。再者,共享自行車投入運營也只有一年時間,許多產品已經慘不忍睹,事實無法證明有的車三年后還能夠繼續使用。
3、以不低于5‰的比例配備維保人員的依據是?
解答:共享自行車按照車輛總數不低于5‰的比例配備維保人員,是參照目前運行的有樁共享自行車現場調度、維護、保養、人員的比例在10‰而制定的。比例過高將增加運營單位的運營成本。從目前實際操作的情況來看,共享自行車運營單位所配備的人員與此還有相當大的差距,運營單位所配備的人員達到標準要求,并基本可以滿足需要,這是保證運行服務的最低要求。
4、對用戶年齡要求應在12歲以上是如何考慮的?
解答:道路交通法規中明確12歲以下兒童不能單獨使用自行車,因此加以規定。隨著本市老齡化社會到來,為保證老年人合法權益,對老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車不進行限制性規定,但還是希望老年人在使用共享自行車中量力而行。
5、標準中為何沒有對保險額度的具體數額規定?
解答:保險額度多少才合適?這需要共享自行車企業與保險公司協商一致最終確定。目前保險公司還沒有針對共享自行車的專項保險險種,保險額度過高或過低都不能發揮保險在共享自行車服務過程中的實際作用,但保險機制是共享自行車發展過程中必要的手段,因此標準中繼續保留了對共享自行車運營單位應購買商業保險的條款。
(新媒體責編:cj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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