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中國的網貸公司在海外密集上市、享受財富盛宴時,沒想到其招搖引發后院失火,現金貸遭受最嚴政策監管。
近日出臺的《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對于與現金貸關系密切的網貸公司影響較大。
《投資時報》記者向人人貸詢問“現金貸”時,其客服推薦了同為人人友信集團旗下的“快速借款”,其APP上的介紹是“極速小額現金貸款”。
“快速借款”的借款人年齡下限為18歲,雖然其客服稱在校大學生通不過注冊審核,但如果在校大學生刻意隱瞞自己的身份,也不能保證杜絕其獲得貸款。
而人人貸部分產品采取自動投標方式,在借款人違約前,投資人看不到借款人的真實姓名,這一直存在“資金池”的爭議。此外,人人貸搜集用戶信息的一些方式也受到業內專家的質疑。
借款年齡下限18歲
《通知》產生最大沖擊的是現金貸。
《投資時報》記者向人人貸咨詢現金貸業務時,其客服提供了一個電話。該電話在手機上顯示的名稱是“快速借款客戶服務中心”,聯系后其客服提供的借款APP名稱為“快速借款”,客服表示,“快速借款”和人人貸都是友信集團下面的產品。
“快速借款”APP對自己的介紹是“只需身份證的極速小額現金貸款APP”,其應用描述包括“專注線上小額借款、應急借款”,“完全線上的全自動審核流程”,“無需實物抵押”。
查詢“快速借款”APP,其開發者為眾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工商信息顯示,其全資股東為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該公司大股東為易源俏,持股比例42.50%。而人人貸官網的公司簡介顯示公司全名為人人貸商務顧問(北京)有限公司,查詢工商信息,其大股東也是易源俏,持股比例42.50%。而眾柯網絡科技(上海)公司的最近一次股東變更發生在今年9月19日,由人人貸商務顧問(北京)公司變更為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公司。
“快速借款”客服稱,“快速借款”的借款額度在500-5000元之間,初次最高1000元。期限2個月或3個月。
“快速借款”注冊服務協議顯示,用戶應當在18周歲(含)以上。客服表示,借款人應在18-60周歲,有工作,有還款能力。
18周歲(含)以上的年齡包含了大部分在校大學生,而《通知》規定, 不得為在校學生“提供借貸撮合業務”。
記者數次詢問客服大學生是否可以借款,該客服始終沒有正面回答,只是強調在18-60周歲可以借。
另一位客服則稱,在校大學生可能不具備還款能力,不建議申請注冊,如果資料顯示是在校學生,可能通不過審核。如果不如實填寫,則可能涉嫌詐騙。
與此可相比較的是,《人人貸借款APP注冊服務協議》雖然也規定用戶應當在18周歲(含)以上,但在走借款流程時明確要求年齡在23周歲(含)-60周歲(含)之間。
“資金池”問題生疑
人人貸自身“U計劃”業務則多次被外界質疑涉嫌“資金池”。據人人貸官網介紹,U計劃是人人貸提供的一種投標工具,由系統實現分散自動投標。
人人貸客服對《投資時報》記者表示,投資人的資金會分散到多個借款人,可以看到標的ID號、狀態、標的名稱、借錢用途,但是借款人的名字看不到。對于投資人來說,似乎不容易確定借款人的真實性。
據銀監會2016印發的《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網貸機構不得觸及包括“設立資金池”、“虛構借款人及標的”、“期限拆分”等在內的業務紅線。
人人貸客服稱,人名保密,是對借款人隱私的保護,但能保證(借款人)真實存在。投資人與每個借款人都有兩方資金使用協議,甲方是投資人,乙方是借款人,協議是自動生成的電子版,不需要投資人簽署,投資人可以查看,但乙方名字和身份證加密。
客服在多次聲稱無法查看借款人名字后,記者表示,不知道借款人名字,投資人怎么參與催收呢?客服這才改口稱,“如果發生(逾期)這種情況,(投資人)是可以知道(借款人名字)的。”
人人貸聯合創始人楊一夫此前曾否認U計劃有“資金池”,他認為資金池是指平臺在沒有產生實名借款人債權之前,擅自歸集出借人資金,或者出借人的資金不能一一對應實名借款人的債權。
在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秘書長、互聯網金融千人會聯合發起人曾光看來,如果沒有查看其具體情況,不好判定是否為資金池。
不過,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對《投資時報》記者表示,如果投資人看不到借款人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那是有問題的,涉嫌違規。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中國互聯網金融創新研究院院長、IFC1000創始人黃震也對記者表示,自動投標在達成合同、成交后,投資人還是應該能看到借款人的真實名字,應知道真實的交易對手。
曾光則對記者表達了不同看法:“借款人隱私也需要保護,身份證號、真實姓名這些可以做脫敏處理。”
2016年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
該《辦法》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使用電子簽名、認證時,應當“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隱私權難保障?
現金貸及網貸備受指責的問題之一是借款人個人信息被濫用。
《通知》規定,“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人人貸借款APP注冊服務協議》中有條款稱,用戶同意并授權人人貸可以依法收集用戶包括財產信息等在內的多種額外資料和信息。用戶隱私權是否有因此被侵犯的風險呢?
鄧建鵬對《投資時報》記者表示,這跟侵犯隱私沒有太多關系,所謂侵犯隱私,一是沒有獲得當事人同意搜集當事人個人特定信息,二是還把信息進行傳播,或非法買賣。“既然要借款,別人對你進行信息搜集、審核信用,借款人讓渡一部分隱私權、獲得利益,是對的。”
上述《協議》還有條款稱,“公司通過本服務平臺向您明示并經您確認同意后,公司有權通過本服務平臺向您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人人貸客服對《投資時報》記者表示,讀取通訊錄是公司設定的業務規則,如果找不到借款人,或借款人不接電話,有可能會聯系通訊錄中的親友促進催收。
黃震表示,“遇到這種情況,我會拒絕,這侵犯了個人隱私。沒有經過親戚朋友同意,怎么能把他們的聯系方式告訴你呢?”
《民法總則》專門規定了隱私權: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憲法》還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新媒體責編:wb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