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費問題是教育機構的常態問題,用戶付款之后退費難上加難。在韋博國際英語(以下簡稱“韋博”)培訓的周女士,由于工作調動原因,線下面授課無法繼續時,和韋博展開曠日持久的退費拉鋸戰。一方說已經給予了補救措施,另一方說線上課程不適合自己就要退費。教育培訓機構的退費問題屢見不鮮,折射出行業難以破解的困境。
云中心課程不滿意退費
“我今年4月底在韋博簽署合同,要在這里學習商務英語。”周女士向北京商報記者講述,在韋博的教學點常州市武進區花園街報名之后,周女士開始了韋博的線下面授課。今年9月,周女士工作地點發生了變化,由常州調往青島。韋博的線下面授課就改為青島。然而,青島的面授地點和周女士工作地點距離較遠,她無法繼續上課,于是韋博將線下面授課改為線上學習。
“我對韋博的云中心課程很不滿意,教學效果不好。”周女士堅持退費。據了解,周女士向韋博交納了學費3.2萬元,由于只上了一半的課程,周女士要求退費1.6萬元。韋博常州武進區花園街負責人Joy在微信中回復周女士稱:“你定下來的課程,中途發生一些突變,你應該跟我們協商如何完成這個課程。你不應認為韋博就應該幫你退款。”
北京商報記者致電Joy,該負責人表示,周女士由于個人原因不能在常州繼續完成課程,韋博不會給周女士退款。韋博已經給周女士做了一系列補救措施。周女士表示她的工作地點將改為青島,韋博將周女士的課程改為在云中心上課,且給周女士辦了半年的課程延期。
云中心教學質量是關鍵
北京商報記者在周女士提供了當初簽署的合同中看到,在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5個工作日,不滿30天的情況,在學員提交《退學申請單》韋博國際英語認可之后,韋博國際英語扣除學費、手續費之后,可以將余款退還給學員。學習時間屆滿前,如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情形并相關證明的,學員及韋博應按照韋博中心公示的收費標準協商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列舉的第四種情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規定,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世杰認為,韋博是否要退給周女士相關款項,關鍵在于周女士能否舉證云中心課程確實比線下面授效果差。舉證的方法可以是通過統計云中心該教師學員評價卡,或者統計云中心后臺該教師的相關評價數據。假如這個教師的學員評價卡中有半數以上的學員對該教師教學質量評價低,那么可以認為云中心該教師的教學效果差,由此可認定韋博確實存在違約行為。如果只是少數學員對云中心教師評價低,則構不成韋博有違約行為。
完善風險保證金制度
北京商報記者以學員的身份,采訪了多家成人英語培訓機構。其中大部分機構的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學員由于一些原因不能繼續完成課程,后面未上的課程費用會退還,但其中一家培訓機構的工作人員表示,培訓機構在收取學員的學費之后很少會退費。
北京市教育學會青少年健康成長教育研究會秘書長陳剛表示,一些培訓機構設置退費門檻的目的是為了不讓學員輕易流失。目前教育培訓機構普遍存在盲目擴張的現象,這會帶來一定的資金壓力,所以學生繳納的學費一旦進入公司賬戶,不會輕易讓資金流出。除此以外,這些教育培訓機構往往都有融資行為,背后有很多投資機構關注著培訓機構的資金動態,學員退費狀況比較多的話,對教育培訓機構的未來發展會產生影響。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表示,培訓機構退費難是由于當初學員與培訓中心簽訂的協議,沒有明確退款條款,或者即使有相關條款但內容也比較模糊。一些銷售人員在銷售時承諾不滿可退款,但真到退款時,熊丙奇建議,對于教育培訓機構的糾紛,需要完善風險保證金制度,即應該要求培訓機構在指定儲蓄賬戶存入占學費一定比例的準備金,以便支付違約金。學員應該理性選擇培訓機構,不要輕信承諾。此外,在簽訂協議時明確雙方責任。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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