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調劑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統籌管理辦法》要求,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要堅持耕地占補平衡縣域自行平衡為主、省域內調劑為輔、國家適度統籌為補充,合理控制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實施規模。要堅持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相關規劃為依據,以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為主要來源,確保統籌補充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統籌管理辦法》明確,要根據各地資源環境承載狀況、耕地后備資源條件、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潛力等,分類實施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由國家統籌的省、直轄市,應繳納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資金收取標準應綜合占用耕地的類型、糧食產能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收取的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全部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調劑管理辦法》指出,“三區三州”(即西藏、四省藏區、南疆四地州和四川涼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肅臨夏州)及其他深度貧困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由國家統籌跨省域調劑使用。國家下達調劑任務,確定調劑價格標準,統一資金收取和支出。
《調劑管理辦法》強調,開展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要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節約用地制度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管控,維護群眾權益和土地市場秩序。幫扶地區要把決勝全面小康、實現共同富裕擺在更加突出位置,落實好幫扶責任。深度貧困地區要把握地域差異,注重保護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因地制宜實施復墾。
《調劑管理辦法》提出,有關部門根據有關省(區、市)經濟發展、土地利用和貧困人口等情況,報經國務院同意,將跨省域調劑節余指標任務下達有關省(區、市)。財政部統一收取幫扶省份調劑資金,統一撥付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調劑資金支出要優先和重點保障產生節余指標深度貧困地區的安置補償、拆舊復墾、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
《調劑管理辦法》要求,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涉及調整規劃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的,要及時做好臺賬管理,并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時統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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