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廣西壯族自治區全州縣的蔣詩先想不到的是,因為自己的一次勸架和報警,他被全州縣人民法院判決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記者調查發現,多項證據顯示,蔣詩先并沒有毆打受害人。而證人同為親屬,全州縣人民法院采信了受害人證人證言,對蔣詩先的證人證言卻不予采信,該法院被指區別對待。目前,蔣詩先已經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桂林中院)提起上訴,該院已經就此案展開調查,力爭還蔣詩先一個公道。
事情源起于2016年,當年2月16日,全州縣廟頭鎮兆村村民蔣昌斌在同村村民蔣昌純住房后用圍墻圈起的基地種植杉樹,遭到蔣昌純和兒子蔣紅軍的阻止,隨即雙方發生爭吵。記者了解到,蔣昌斌和蔣昌純兩人系堂兄弟。
當天下午,蔣昌斌發現他堵在蔣昌純家瓦房后墻缺口的磚被蔣昌純家人推倒,出于報復,蔣昌斌隨即將蔣昌純家廁所后墻推倒,于是,蔣昌純將蔣昌斌種植在圍墻內基地上的杉樹扯掉。
隨后,蔣昌純和兒子蔣紅軍拿著鐵錘和鋤頭撬蔣昌斌的圍墻,蔣紅軍姐姐蔣翠玉也拿著斧頭加入撬圍墻的隊伍。三人將圍墻撬開一個缺口時,聞訊趕到的蔣昌斌從圍墻里面將蔣昌純推倒在地。
打斗隨即發生,蔣昌斌被打傷,鼻子、上頜骨骨折,左額骨、左下瞼軟組織裂傷。后經全州縣人民醫院和桂林南溪山醫院治療痊愈。全州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蔣昌斌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蔣詩先告訴記者,他和蔣昌純是翁婿關系,打斗當天,他看到后隨即報警,全州縣公安局廟頭派出所所長房軍榮和一名民警趕到現場,得知是家庭糾紛后,該所長要求兆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蔣禮偉負責協調處理此事,因蔣詩先是報案人,房姓所長也要求他協助村主任一起協調此事。
證人同為親屬:受害人證人證言被采納報案人
然而讓蔣詩先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2016年3月2日和9日,當地公安機關先后將蔣詩先和小舅子蔣紅軍刑拘,刑拘兩人的理由,是兩人涉嫌在2月16日的打斗中打傷蔣昌斌。
蔣紅軍在供述和辯解中承認了毆打蔣昌斌導致他受傷一事。因蔣詩先既沒參與打斗,也沒有毆打蔣昌斌,所以蔣詩先從未承認參與了打架,更沒有承認打過蔣昌斌。
2017年7月18日,全州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蔣詩先和蔣紅犯故意傷害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判決兩人賠償蔣昌斌經濟損失32406.49元。
記者查閱全州縣人民法院上述判決書發現,法院判決蔣詩先犯故意傷害罪,主要依據蔣昌斌提供的蔣昌柏、蔣昌美、蔣國軍三人的證言。三人向法院證明,蔣詩先參與毆打蔣昌斌,也成為蔣詩先“牢獄之災”的導火索。法院認為三人的言辭證據在打架過程的個別細節上雖然表述有不一致之處,但不影響對蔣詩先打傷蔣昌斌這一基本事實的認定。
記者了解到,蔣昌柏、蔣國軍兩人在法庭上答非所問、語無倫次、自相矛盾。而另一名證人蔣昌美并沒有出庭,他在兆村接受法官詢問時,承認自己到打架現場時,打架已經結束,他并沒有看到打架的過程。
蔣詩先也向法院提交了證人證言,全州縣人民法院在上述判決書中稱,蔣詩先的證人蔣昌純、蔣翠玉與蔣詩先有親屬關系,而另外一名證人榮柳香與蔣詩先一家關系親近,故不予采納。
該判決書中認定的其他證據,并沒有證明蔣詩先打傷蔣昌斌。
記者調查發現,法院判決蔣詩先犯故意傷害罪,依據的是蔣昌柏、蔣昌美、蔣國軍三人的證言,而這三人和受害人蔣昌斌均為親屬關系。當地村民告訴華夏早報-燈塔新聞,蔣昌柏是蔣昌斌的親哥哥,蔣昌美是蔣昌斌伯伯的兒子,蔣國軍則是蔣昌斌的親堂侄。
對此親屬關系,兆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蔣禮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予以證實。
蔣詩先表示,他的證人兩人被認定為親屬關系,一人被認定關系親近,證言不采納。而受害人的三個證人和受害人也是親屬關系,證言卻被法院采納。“我覺得全州縣人民法院存在明顯的區別對待,兆村多為姓蔣的人,大家都或多或少沾親帶故,按照這么說的話,那還有誰的證言可信?”
蔣詩先透露,原告蔣昌斌的證人蔣昌柏、蔣昌美、蔣國軍三人,不僅和蔣昌斌是至親,而且以前還和蔣詩先發生過矛盾。記者在該案庭審筆錄中發現,法官向多位證人詢問此事,均表示蔣詩先與蔣昌柏、蔣昌美、蔣國軍之前均發生過矛盾,而且矛盾還很深。“他們三人以前和我發生過矛盾,他們的證言法院怎么能夠采信?”蔣詩先說。
蔣詩先辯護律師表示,普通的刑事、民事案件都是有辦案期限的,在規定時間內沒有結案就屬于超審限案件,屬于違法行為。“刑事案件審限普通程序為45天(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再延長兩個月),簡易程序為20天。民事案件審限普通程序為6個月,簡易程序為3個月。”蔣詩先的辯護律師透露,蔣詩先案件2016年11月份受理,2017年8月判決,早就超過法律規定的審限時間。
多方求證:報案人并非行兇者
蔣詩先的辯護律師、廣西寧斌律師事務所律師唐順勝表示,蔣詩先其實是打斗事件的報案人,全州縣公安局廟頭派出所所長房軍榮出具給法院的情況說明也證實,他2016年2月16日下午接到了蔣詩先的報警電話。
記者在這份廟頭派出所2107年1月6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中證實了此事。
“行兇者自己主動報警,這樣的情況根本就不符合常理。”唐順勝認為,全州縣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本就沒有對這樣違反常識的事情進行詳細的查證。而房軍榮抵達現場后,也要求報案人蔣詩先協助村主任處理此事,“對此,法院根本就沒有查證真偽。”
兆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蔣禮偉告訴記者,案發當天,廟頭派出所所長房軍榮等兩名民警去了現場,房所長交代他調解處理打架的事。“蔣昌斌是在我家門口上的救護車,上車的時候意識清醒,精神狀態很好。我還問了蔣昌斌傷口的情況,蔣昌斌告訴他,鼻子上的傷是蔣昌純打的,額頭上的傷是蔣紅軍用紅磚打的。”
兆村村民榮柳香告訴華夏早報-燈塔新聞,事發時她和蔣詩先一起站在圍墻外,她還要蔣詩先不要進去。當天,榮柳香看到蔣昌純拿著鐵錘在敲蔣昌斌的圍墻,她就站在自家門口臺階上看。
“后來,蔣紅軍和蔣翠玉也拿著工具來撬圍墻,他們將蔣昌斌的圍墻撬了一個缺口。這時,蔣昌斌拿著鋤頭從圍墻里面走過來,用鋤頭將蔣昌純從圍墻缺口上推倒在地,接著蔣紅軍就跳進了圍墻。” 榮柳香說,后來她上樓看了一下孫子,下來后站在圍墻拐角處一塊石頭上望圍墻里看,看到蔣紅軍坐在蔣昌斌身上,用手壓著他的雙手。蔣昌純和蔣翠玉也進了圍墻。
記者就此事聯系上全州縣人民法院,該院負責宣傳的昌姓科長表示,現在案件已上訴至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還沒審理不好發表意見。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宣傳的工作人員也表示,案件還沒審理暫時不發表意見。
廟頭派出所被指“閉門造車”
蔣詩先告訴華夏早報-燈塔新聞,自己被刑拘后,警方一直沒有要求他指認現場。
蔣詩先辯護律師表示,公訴方提供的現場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均為廟頭派出所民警蔣云華所為,白紙黑字指出現場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均是2016年2月16日制作。而現場照片卻顯示的拍攝時間是2016年2月25日。
“現場當時圍墻被撬開的缺口旁邊沒有車輛,而照片上卻有車輛;事發當天的圍墻是被敲開缺口的,而現場照片的缺口卻是‘完好如初’,有修補的痕跡。”蔣詩先辯護律師指出,公訴人提供的現場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明顯是虛假的。打架現場照片中當事人所處的位置,沒有當事人的指認更無在場人簽名。
而負責現場勘查的警察蔣云華在接受辯護人的詢問時陳述,當時沒有安排當事人指認現場,當事人也沒有到達現場,現場圖是根據受害人的陳述在派出所做出的。“當時只是畫了草圖,不過現在提供不出草圖了,見證人經本金在派出所簽名的。所謂兇器鋤頭和磚頭沒有提取,鋤頭與磚上的指紋沒有提取鑒定。”
記者試圖與當時出警的廟頭派出所所長房軍榮取得聯系,記者第一次在派出所用電話聯系要求采訪,他表示在外面處理糾紛過后再當面采訪,后來記者多次用電話聯系,其一直未接電話。
律師: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義務
著名刑辯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證人證言以及法院對其審查判斷規則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證人證言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之一,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因此,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關于證人資格問題,只要證人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做出的證言與其生理、精神狀況相匹配即可。
對于證人證言的判斷,法律的確規定了要著重審查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這其中當然地包含親屬關系。出于特定的親屬關系,證人為維護或者打壓一方當事人可能作出有傾向性甚至不真實的證言,這也是法律特意強調證人與當事人利害關系的原因。但盡管是親屬證人的證言,仍要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且查實以及與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等過程后,才能確定親屬證人證言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親屬證人的證言依然要經過法定程序確定其證明能力和證明力,只有證言真實性得到法院認可,才能被作為定案根據。
華夏早報-燈塔新聞將繼續關注此事,發回最新報道。(燈塔新聞記者陽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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