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的《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提出,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應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以及合理盈利,暫時不能達到征收標準的,應逐步調整到位;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地方財政應當給予補貼。《辦法》將于3月1日起施行。
《辦法》首次指出,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支付的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以及合理收益。具體金額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這一規定為各地區搭建了一個更為通暢的社會投融資平臺,通過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到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中,這對于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意義重大。
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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