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見大
“女博士大鬧機場”事件本質上是由于法航提前1小時停止辦理登機引發的偶發性消費權益糾紛,其被頂格拘留十天,已經承擔了代價,不應被繼續污名化和加懲。
6月1日,乘客張某因在武漢天河機場被拒絕辦理登機而“毆打”法國航空公司人員的事件,因張某被“追殺”級別的不斷提高而發酵。無疑,張某確實有錯,即便機場人員服務時不給正臉或惡語相向,都不應打人。然而,過罰必須相當。張某被行政拘留、法航“拉黑”之余,機場還要申請將她列入中國民航黑名單時,機場是否利用炒作所謂打人事件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值得討論。
本人并非消費者權益至上者,我不反對法航全球拒載張某的決定。盡管航空公司是公共服務企業,但航空業大體上是競爭性行業,特定航空公司有權以任何理由拒絕特定乘客。生意是雙方的利益交換,企業有“小肚雞腸”的權利,不必被強迫服務自己不喜歡的顧客。
但是,這次事件本質上是由于法航提前1小時停止辦理登機引發的偶發性消費權益糾紛。張某已經承擔了嚴重的代價,不應被繼續污名化和加懲。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擾亂機場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至十日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43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五至十日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并不粗壯的女乘客一對一地打了客服兩下撒氣,即便算是毆打或擾亂秩序,但是否屬于情節較重,恐怕也值得討論。
而天河機場申請將乘客列入中國民航黑名單,則涉嫌濫用了公共服務者的權利。首先,航空公司和機場第一時間張揚該乘客是名牌大學女博士的無關信息,是否意在煽動反精英的民粹情緒予以炒作?其次,航空公司和機場是否有權泄露乘客信息給其他無關航空公司,值得質疑。航空公司可以高度關注航空安全,但本案發生在機場樓內而非運輸途中,沒有任何理由認為拖家帶口的張某會在其他航班上做出損害航空安全和其他乘客安全的行為。
假設張某的信息可以被航空公司合法分享,且只是“僅供參考”,則我不反對“玻璃心”的航空公司各自分別決定拒載張某。但黑名單的運作方式若只是籠統地對乘客貼上“壞人”標簽,并試圖通過行業組織實施集體懲戒,則第一是對其他航空公司經營自由的限制,第二是對公民自由的極大妨害。殺人犯刑滿釋放后都未被禁止坐飛機,打了兩下機場人員,拘留期滿后,反而還不行嗎?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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